【关键词】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附条件赠与、资金占用费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区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返还问题进行判定。法院需综合考虑财产转移的目的、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以及财产的性质,以确定返还的金额。
【基本案情】
李某与单某自初中同学发展为恋人,并于2015年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在婚礼前后向单某支付了共计1853290.16元,包括婚礼现金、抵押贷款、银行转账等多种形式。单某后续退还了430700元,但仍有1370302.16元未退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约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承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李某781603元。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婚约财产纠纷,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彩礼的范围及返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的请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与单某虽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法律上的结婚登记,因此,李某支付给单某的财产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部分,因条件未成立,单某应予以返还。
在本案中,李某支付的款项中,部分为婚礼现金、抵押贷款及银行转账,这些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彩礼。而部分款项为消费性赠与,如用于双方及家人的共同支出,这部分则不应要求返还。法院在审理时,对李某要求返还的款项进行了具体分析,对于有明确证据表明为彩礼的部分,以及用于单某个人投资的款项,判决单某应予以返还。而对于消费性的赠与,由于无法证明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因此不予支持返还。
关于李某要求单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彩礼作为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其性质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转移,因此在双方未能最终结婚的情况下,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也不符合彩礼的给付情况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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