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梁先生系夫妻关系,陈女士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便向其丈夫梁先生提出离婚,但梁先生以种种原因进行推脱,双方对此无法达成协议,需要到哪里起诉离婚呢丘敏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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