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破产债权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职工债权、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董某主张其在云南韵某公司担任的职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且其工资计算应基于实际工资而非平均工资。然而,法院经审查认定董某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并享有较高薪酬,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董某的欠付工资应按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因此,法院驳回了董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决。
基本案情:
董某在云南韵某公司担任重要职务,持有公司13%的股份,并在公司管理层中负责关键职能。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董某主张其工资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而非按云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董某认为,二审法院将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并据此计算工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董某请求再审,主张其工资应全额支付,并要求确认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董某在公司中的角色和薪酬水平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董某的欠付工资应按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法院认为,董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驳回了董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破产债权确认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在破产程序中应按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保障公平性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在本案中,董某虽主张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但法院通过审查其在公司的职责和薪酬水平,认定其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
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对破产法规定的严格遵守和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在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标准与普通职工有所区别,旨在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因过高薪酬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法院对董某的再审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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