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近日,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中可以看出保监会鼓励挂牌保险公司采取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挂牌股份转让的态度,以求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
4月14日,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鼓励挂牌保险公司采取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挂牌股份转让,并从股东准入、挂牌条件和程序、股东变更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挂牌新三板进行了明确。
一、意图放宽新三板挂牌保险公司在股东准入方面的限制,一定条件下允许合格个人投资者购买挂牌险企股权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对股东资格做出了比以往更加宽松的规定。
回顾以往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只有“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向非上市保险公司投资入股;2015年6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员工按照规定通过“成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予以放宽,即,如果挂牌保险公司选择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挂牌的,投资人资格参照适用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
从允许保险机构员工有条件持有保险公司公司股权,到允许合格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对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准入的一大突破。如果这一新规实施,未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挂牌新三板保险公司的股份流动性和融资灵活度。
二、试探性提出了保险公司挂牌条件和程序,以及5%以上、5%以下股东变更审批备案程序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保险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和程序(见下表序号1)。为便于比较,下表列出了一般公司挂牌新三板及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征求意见稿》还对投资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持有挂牌保险公司5%以上及5%以下股份的审批和备案程序作了明确。结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对以下三种类型保险公司变更5%以上及变更5%以下股东的报批手续总结如下:
未来如果新规施行,对于通过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保险公司可不履行备案手续,这就与上市保险公司享受同样的备案待遇。
三、关于未来
遥遥无期的IPO排队,让不少保险公司开始将目光转向新三板。截至目前,已有2家保险公司(永诚财险,15年10月挂牌;众诚汽车保险,16年1月挂牌)挂牌新三板。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是保监会基于监管经验进行的政策细化和创新,也表明了其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导向。新规正式出台后,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通过挂牌新三板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品牌效应并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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