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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的生效要件?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16:27:12 阅读量:318


案情简介:

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坪区政府)签订了《永安工业园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江西公司投资并建设永安工业园项目。该项目包括建设施工和投资两部分内容,江西公司负责垫资建设,高坪区政府负责后期回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江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坪区政府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建设协议》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该协议无效。江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建设协议》虽然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高坪区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江西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二审法院认定《投资建设协议》有效,并判决高坪区政府支付江西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江西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投资建设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评价,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应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投资建设协议》涉及的永安工业园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BT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由于双方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投资建设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江西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效力、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在本案中,由于《投资建设协议》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关于政府采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未遵循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

最后,关于招投标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在本案中,永安工业园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双方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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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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