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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解除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2 9:43:07 阅读量:275


【关键词】 船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船舶优先权、隔离费用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船员劳务合同解除的条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以及因疫情产生的隔离费用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船员劳务合同的解除应基于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符合法定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依法进行,而疫情隔离费用的承担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基本案情】 陈某兵与福建某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在“福远渔9805”轮上担任船长。合同到期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陈某兵未能按期回国,继续留船工作。某某公司在原有条件和报酬的基础上给予陈某兵延期履行合同补贴。后陈某兵回国,但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船舶优先权及隔离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陈某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并确认其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同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隔离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与陈某兵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双方的合意,且陈某兵已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和补贴,故不支持陈某兵关于二倍工资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关于船舶优先权,因陈某兵未依法对该轮申请采取扣押措施,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隔离费用,法院酌定由某某公司承担60%,陈某兵承担40%。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兵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背景下,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如何平衡成为关键问题。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院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表明了解除合同的意愿,且陈某兵已领取了相应的补贴,表明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即合同解除应基于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院认为陈某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不支持其诉求。这强调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非任意请求。

再次,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法院指出陈某兵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这一点体现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和条件,船员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其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关于疫情隔离费用的承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了费用承担比例。这一裁判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因疫情产生的特殊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提醒船员和用人单位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通过协商和合理的方式解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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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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