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鉴定、修复费用、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工程质量鉴定的合法性及其对修复费用认定的影响。法院在审理中,依据合同约定、相关司法解释及鉴定意见,对工程款的确定、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的承担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基本案情】 深圳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及云南省丙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甲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在工程量及造价的鉴定中违反了相关规定,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幕墙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乙公司、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甲公司还提出,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方法不规范,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此外,甲公司认为,即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法院认定,工程款的确定应依据合同约定和鉴定意见,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方法符合规定,修复费用的认定亦有充分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鉴定及修复费用承担等多个关键问题。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法院明确,尽管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仍需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和鉴定意见。这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即使存在固定总价的约定,法院仍可能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和双方确认的文件,对工程款进行调整。
在工程质量鉴定方面,法院强调了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方法的重要性。甲公司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方法提出质疑,但法院在审查中认为,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方法符合规范要求。这一裁判理念体现了法院对工程质量鉴定专业性和规范性的重视,确保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关于修复费用的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尽管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包方的过错。这一裁判结果强调了施工方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