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特别是当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差异时,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审计报告、签证文件等证据,认定二审法院在确定工程价款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持了二审判决。
【索引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
【案情】 大理华荣建设工程有限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十四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某集团)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华荣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在确定工程价款时未正确适用合同约定,导致工程量和价款的认定存在错误,请求再审。建投十四公司和建投某集团则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华荣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华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华荣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合同履行的核心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本案中,华荣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在确定工程价款时未正确适用合同约定,导致工程量和价款的认定存在错误。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二审法院在确定工程价款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合同条款、审计报告、签证文件等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合理的判断。具体来说,二审法院依据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结合审计报告和签证文件,对工程量和价款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和计算,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华荣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主要是对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量和价款认定的异议。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华荣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在本案中,华荣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此外,本案还涉及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审计报告是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准确性。在本案中,二审法院采信的审计报告,是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法作出的,且经过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的确认。因此,该审计报告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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