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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在签订时,能否要求投资方放弃管理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8 12:21:15 阅读量:3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16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安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嘉,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练厚桂练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惠州威博精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小金村柏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棱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吴镇波吴某甲,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一审第三人:吴桂冠吴某乙,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一审第三人:柯杏茶柯某,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一审第三人:黄庆生黄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港区。
再审申请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苏州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练厚桂练某及一审第三人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吴镇波吴某甲、吴桂冠吴某乙、柯杏茶柯某、黄庆生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不以投资方放弃管理权为前提,原审判决错误理解对赌协议的附随义务,法律适用根本错误。从概念看,原股东“独立”行使经营权并非对赌协议的应有之义。从制度目标看,业绩补偿条款设置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上市公司的投资利益,而不是针对原股东的绩效激励机制。从案涉协议内容看,业绩补偿是双方在明确约定公司治理结构、交易对价、利润目标的前提下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不以原股东独立享有经营决策权为前提。从行业惯例和监管要求看,原审判决明显打破市场预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原审判决混淆“股东控制权”和“公司经营权”,认定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妨碍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经营决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对赌期间,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的治理结构遵循交易文件的明确约定,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依法享有股东控制权。对赌期间,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实际上从未干预过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的具体经营,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一直由原股东及原团队全面管理。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谦抑行使股东控制权,没有妨碍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的经营,更未损害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的利益。(三)再审新证据足以证明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2019年业绩目标未实现的主要原因是练厚桂练某违反公司法和竞业限制约定,损害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利益,练厚桂练某存在重大过错。(四)原审判决滥用公平原则,无视合同约定,径行免除练厚桂练某60%的业绩补偿责任,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五)原审判决支持练厚桂练某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反诉主张,实则是让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被迫重复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予以纠正。据此,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依据当时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作为新的证据:1.(2022)苏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2.(2021)苏苏吴中证字第1121号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3.虚增库存的报案资料;4.报警回执;5.供应商会谈记录表(华为);6.廉洁违约协议(OPPO);7.关于尽快处理惠州威博某公司历史遗留税务事项的通知(安洁苏州某公司致练厚桂练某);8.税务处理决定书;9.税务事项通知书;10.惠市环(博罗)罚[2019]38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惠市环(博罗)罚[2020]6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环保设备改造更新支出明细;13.2017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书;14.2018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书;15.(2022)苏05民终3917号民事判决书;16.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练厚桂练某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系原审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并无关联,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兹分述如下:
(一)关于估值调整协议是否以投资方放弃管理权为前提。本院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因此,估值调整协议虽然不以投资方放弃管理权为前提,但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应当保持适当的谦抑,否则,目标公司的未来发展完全由投资方决定,却要求融资方承担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义务,对融资方明显有失公允。
(二)关于原审是否混淆“股东控制权”和“公司经营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在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回复意见中载明:“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将通过新组建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方式,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因此交易对方不再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决定影响,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未来的业绩事实上不具有全面负责的能力。”2017年8月1日,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股东变更为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法人独资。2017年10月,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股东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自案涉股权收购完成组成新董事会起至2019年12月止,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董事会成员保持由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委派3名、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原股东2名的结构。对赌期间,练厚桂练某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董事会意见不一致时,通常以董事会的意见为准实施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决议和管理行为。2018年5月,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接受练厚桂练某辞去董事职务,该次董事会会议同时明确并决议:“全资股东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委派的董事会被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必须得到管理层的遵守和服从;管理层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及时、充分予以执行。”以上事实表明,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不仅取得了股东控制权,也事实上取得了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三)关于练厚桂练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否是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2019年业绩目标未实现的主要原因。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新的证据意在证明练厚桂练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特别是(2022)苏民终434号民事判决已终审认定练厚桂练某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并判令练厚桂练某承担180万元违约金。本院认为,对练厚桂练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虽应作否定性评价,但该行为是否是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未能实现2019年业绩目标的主要原因,却值得商榷。特别是2018年5月之后练厚桂练某已经辞去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董事职务,同时2017年和2018年两年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也均未实现业绩承诺,故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应就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2019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主因是练厚桂练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进一步的证明责任。
(四)关于原审是否滥用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本案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与练厚桂练某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练厚桂练某一方承诺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而在实际履行中,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2017年、2018年未达到业绩承诺时,练厚桂练某等人也依约作了补偿。但2018年5月之后,练厚桂练某已经辞去了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董事职务,且全资股东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委派的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必须“遵守和服从”其决议,并且管理层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及时、充分予以执行”。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要练厚桂练某对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未能实现2019年经营业绩承担全部责任,反而有失公平。原审酌定练厚桂练某承担部分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五)关于应否支持练厚桂练某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余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将应支付给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原股东的6.5亿元以“威博惠州某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额”名义转入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账户,委托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向练厚桂练某等原股东支付剩余的现金对价。此后,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向练厚桂练某支付了款项,尚有2236万余元未支付。现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支持练厚桂练某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反诉主张,实则是让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被迫重复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院认为,按照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与练厚桂练某等人签订的协议,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对其取得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股权应向练厚桂练某等支付对价,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是付款义务方。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即便已将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在账目上列为“代收待付”,但练厚桂练某等人并未同意债务转移,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亦未免除其付款义务。如其确实已将全部款项转至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账户,可向威博公司惠州某公司要求返还,故不存在被迫重复支付股权转让款。
综上,安洁公司苏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厚森
审 判 员 冯文生
审 判 员 李 希
审 判 员 李晓云
审 判 员 谢爱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得证
书 记 员 李菊影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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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估值调整协议 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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