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2020)湘01民终1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67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裁定再审并改判如民事起诉状所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牛头不对马嘴,故意偷换论题,答非所问,遗漏撤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主要诉讼请求,且认定的事实和说理均与申请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不相关。原判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法庭辩论意见进行审理判决;二审判决依然照葫芦画瓢,列举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但仍混淆法定举证责任,罔顾事实,仍绕开撤销合同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申请人法庭辩论意见进行审理判决,照搬一审判决书所谓“查明的事实”、与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不相关的歪理,来否定申请人上诉后提出的上诉理由,只对建立在撤销合同诉讼请求基础之上的赔偿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第一、申请人民事起诉状的诉请是撤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上诉亦是如此,并非确认合同无效,二审为何不依法予以相关审理和判决,即对某某证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理和判决?反而顾左右而言他,把上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亦偷换成确认之诉,大玩文字游戏?
第二、《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等资料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否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均与撤销合同诉请无关,二审判决为何横生枝节?
第三、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5条等规定:举证责任在证券公司,不在普通投资者。某某证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欺诈等行为,本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为何背道而驰?
第四、申请人是因遭受某某证券欺诈行为所致损失,非证券投资正常损失。某某证券如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准入条件真实情况,不诱使申请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等资料,就不会造成申请人证券投资损失,法院判决为何偷梁换柱?
第五、融资融券合同,是申请人在某某证券隐瞒两融准入条
件真实情况下所签,为何违背事实认定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同样缺乏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记事本,只佐证除签名外的测试题及调查表的答题不是申请人书写,因签名后由某某证券一直持有,依法可断定只有某某证券才有可能书写。除此外,证明不是申请人,而由被申请人“作答”的主要证据为被申请人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题“作答”非申请人书写的字迹。对此,法庭调查申请人已阐述的非常清楚,某某证券亦未否认或者举证反驳,举证责任在某某证券,申请人已无须举证。二审认定为申请人书写“作答”,就应有相应证据来证明,但没有,那么依法只能认定为某某证券书写的“作答”。
2、开立两融账户是否违法违规的举证责任依法在某某证券,不在申请人,二审判决为何罔顾事实仍倒行逆施?
第一、开立两融账户券商都有资产门槛规定,某某证券自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客户开立两融账户资产门槛金额为10万元或其他金额,法院为何不判决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及中国证监会官网报道的检查情况通报等网页资料并非间接证据,它能直接证明某某证券当时为客户开立两融账户资产门槛准入条件的真实情况,对此,某某证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二审判决为何罔顾事实不予采信?!
3、一、二审无证据证明某某证券向申请人告知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具体内容,为何不依法判决令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某某证券提交的告知电子邮箱账号及其密码短信通知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法院为何不认定不具有证明力?
三、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依法质证。
湖南证监局作出的湘证监函【2019】347号《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因行政诉讼不开庭驳回起诉而未予质证,且与申请人的撤销之诉不具有关联性,而其所根据的记录有资产门槛真实情况的关键证据《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原件,本案诉讼中更未依法质证;再者,该《答复函》也只是间接证据、主观证据,本身并无客观事实记录,也非鉴定意见,一、二审判决为何单单采信其结论性的主观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直接证据?
四、原判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湘证监函【2019】347
号《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是湖南证监局帮某某证券为应付申请人投诉而伪造的主观证据。
1、湘证监函【2019】347号《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与申请人主张某某证券隐瞒融资融券准入条件真实情况的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申请人并未对某某证券的欺诈行为投诉,该局也从未对某某证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作出答复,其答复“内容”根本就不涉及某某证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二审判决以湖南证监局答复函作出的被投诉的证券事项“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某某证券的相关业务制度,我局未发现某某证券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与客观事实相悖而虚构的结论性意见,认定“更具有公信力”和“合法有效”,于法无据。
3、湖南证监局作出上述答复函的主要根据《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未与所附《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装订在一起和盖骑缝章,可以断定是某某证券为应付投诉事后所伪造。因向申请人公开的是复印件,且该局拒绝提供原件查阅,某某证券从一开始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原一、二审又未依法责令某某证券提交原件,又可断定:某某证券将《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资产规模金额改成“10”万元后复印。为何不提供原件查阅?为何不责令提交原件质证?因为是假的,那么答复函内容也就是假的!法院怎能拿虚假答复函定案呢?!
4、湖南证监局此后作出的湘证监信息公开【2019】1号《关于刘某某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函》附件1-7记录的事实,如原判所列“开户回访电话”、申请人持有的“融资融券合同签署页”、等开户资料重要内容,都足以推翻之前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
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的主观性结论,法院为何不认定?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判引用《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与撤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诉讼请求无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当,且违反第八十五条规定审核证据,采信了虚假无关无证明力的证据。
2、二审在申请人提出责令某某证券提交《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份书证原件申请后,不依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责令某某证券提交质证,申请人当庭要求看原件,某某证券借口法院未要求而拒绝。法官与某某证券相互勾连唱双簧,侵犯的岂止申请人合法权利,更是党纪国法的威严
3、申请人主张上述《通知》书证所附《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原件载有客户申请参与融资融券资产规模(门槛)为50万元以上规定,某某证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一、二审法院为何不依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尤其是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融资融券资产门槛50万元书证内容为真实呢?
4、申请人提起的撤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诉请判决某某证券赔偿损失,符合《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4条第二款、第77条等规定,是基于某某证券的欺诈行为,二审判决为何仍然背道而驰,认定“于法无据”?
六,原判违反了法定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人员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但二审法院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后为何不依法通知申请人,为何不用传票传唤申请人出庭?整个庭审活动除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助理法官)外,不见合议庭其他人员出庭,申请人在庭审开始后才知道合议庭的全部组成人员。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法律的无视和对申请人知情权的蔑视吗?
2、《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二审法院为何不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
3、申请人二审当庭提交了2014年9月25日不在某某证券营业部的记事本时间记录,以反驳原判认定当日申请人“进行了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该测试结果为100分。”这既是反驳证据,也是新的证据。该记事本虽早已存在,因诉讼中未涉及到“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时间问题;此前,申请人到某某证券邵阳营业部办理创业板和融资融券开通所有手续的时间均在2014年的9月23日完成,由于原判认定为9月25日,申请人查找记事本记录,才发现当日并没有前往进行“测试”,应是新的证据,且该“测试”又是申请两融的前置条件,申请人也不可能延后去进行“测试”,二审判决为何既不采信,也不说明理由?
4、二审调解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规定。调解时,申请人提出首先把《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原件拿出来看的要求,承办法官就打断并威胁:“调解就是要好多钱,要的嘛!”刻意掩盖事实真相。
5、申请人诉讼中均依法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责令某某证券提交《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份书证原件质证,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可见,原一、二审作出的是彻头彻尾罔顾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审判人员对习总书记一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置若罔闻,践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怪不得湖南在国家司法文明创新中心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总分排名倒数第一,与有些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不无关系。申请人要看《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份书证原件,要看某某证券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在哪里?证明对融资融券风险承受能力、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题为申请人“作答”、某某证券依法告知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具体内容的证据在哪里?是申请人一、二审充分阐述的“中国梦”,是正当权利,合理合法。法院两审判决问题多,怎能任由在法官操弄下,瞒天过海,大行其道?
申请人也曾自学了法律专业的专科、本科课程,早年还通过了律考,本想退休后,在身体条件允许情况下,为社会提供些许法律服务,窃以为法院是讲理、讲法的殿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人民法院能沐浴到公平正义阳光,可不曾想,极少数法官倒是压垮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根稻草!自己的行政、民事诉讼就遭遇如此不堪的“滑铁卢”,所学知识何以服务社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人人有责,申请人不应忍气吞声,就此作罢。
人活着真好。申请人热爱生活,珍爱生命,但不畏惧以生命为代价来护卫共和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申请人不差钱,开始只想讨个说法,现在乎的是身为人民群众普通一员,身为法律人是否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如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宁可以身殉法,也要揭露那些装睡法官枉法裁判真相,昭示国人。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