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名言这样说: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这只螃蟹不能前进,而只能横行和倒退。这句话生动形象的向我们描述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能让创造的力量蓬勃发展。但是总有人不思进取,剽窃他人创意,为自己牟利。如果有公司私自生产制造他人的专利产品,双方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时候该如何界定呢?请看下面的有关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私自生产乙公司的侵权产品,并提交再审申请称产品来源于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生产,但提交的证据存疑。然而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证明乙公司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专利许可使用费供参考,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呢?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会被驳回吗?请看法院裁定。
【附法院裁定书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1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某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粟某兵。
一审被告:胡某华,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一审被告:李某,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一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红。
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某某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某公司)及一审被告胡某华、李某、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东莞某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的工厂并非深圳某某公司的工厂,二审判决片面引用该公证书中的表述,认定事实错误,且该证据并未经过质证。2.深圳某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深圳某某公司是一家小贸易公司,没有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3.深圳某某公司在二审中曾经就案外人河南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刘红身份及深圳某某公司与河南某某公司的网签合同公章等事宜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深圳某某公司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无生产商、销售商及商业标记,一审法院结合东莞某某公司及深圳某某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聊天内容、提货地点实际情况等在案证据,认定深圳某某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一定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深圳某某公司主张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中,购买合同因签章位置存疑或存在事后制作可能性,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转账汇款回单无法体现该笔款项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关联;发票为事后开具,河南某某公司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未出庭作证,故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可见,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河南某某公司。此外,深圳某某公司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亦均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故深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深圳某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证明东莞某某公司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深圳某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专利许可使用费供参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东莞某某公司涉案专利的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东莞某某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确定深圳某某公司赔偿东莞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深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晏 景
审 判 员 戴怡婷
审 判 员 江建中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焦 媛
【律师释法】
在无法证明侵权的损失与获利,且没有专利许可费参考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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