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种植回收合同、合同效力、欠款数额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案涉《农业综合服务合作协议》及《农业综合服务合作合同》的性质及效力;2.张某甲、李某欠款数额的认定;3.《抵押担保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4.本案是否涉及犯罪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甲等人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主张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张某甲等人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主张某甲公司违法从事金融业务,案涉合同应为无效,且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驳回张某甲等人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张某甲等人不服二审判决,主张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案涉《农业综合服务合作协议》及《农业综合服务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欠款数额,张某甲等人签字确认的欠款确认单及庭审中的对账明细单,足以证明欠款数额。关于担保合同效力,因主合同有效,相关《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亦有效。关于是否涉及犯罪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无证据证明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张某甲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原审判决得以维持。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合同效力、欠款数额认定的严格审查,强调了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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