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再审申请驳回、诉讼主体资格、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上海无印某某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2.北京无印某某公司及贵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上海无印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二审法院判决北京无印某某公司赔偿上海无印某某公司相应经济损失是否正确。
【基本案情】
北京无印某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无印某某公司主张上海无印某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被诉侵权行为未侵害上海无印某某公司的商标权。上海无印某某公司则认为其有权提起诉讼,且北京无印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无印某某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北京无印某某公司及贵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上海无印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判决北京无印某某公司赔偿上海无印某某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北京无印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北京无印某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主张上海无印某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被诉侵权行为未侵害上海无印某某公司的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上海无印某某公司基于有效的授权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北京无印某某公司及贵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上海无印某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进一步确认,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合理,北京无印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体现了法院对商标权侵权行为的严格审查和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商标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以及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对赔偿数额的合理确定。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保护商标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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