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发明专利权、许诺销售、赔偿数额、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判断杭州某贸易公司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原审法院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
江门某科技公司因认为杭州某贸易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某科技公司主张杭州某贸易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杭州某贸易公司则辩称已从天猫网店下架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不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且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贸易公司并未以要约或要约邀请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故未实施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考虑到江门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杭州某贸易公司因侵权的实际获利,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此,驳回江门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总结】
本案是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江门某科技公司指控杭州某贸易公司继续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请求提高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许诺销售的法律界定,并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对杭州某贸易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杭州某贸易公司并未实施许诺销售行为,且江门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或杭州某贸易公司的获利,因此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赔偿数额判决。本案体现了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赔偿数额确定的审慎态度,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保护专利权,促进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同时,也提醒权利人在维权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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