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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走标准是什么?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8 10:16:05 阅读量:95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近似性评判、立体图、显著区别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从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六福公司)与鹰潭市余江区君量冠百货店(以下简称君量冠店)、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纠纷。金六福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金六福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尽管存在细微区别,但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些差异并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酒瓶设计构成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立体图中的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且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二者在瓶身中部的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一、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因此,驳回金六福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金六福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其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瓶身中部的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法院强调,在进行近似性评判时,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评判,考虑整体视觉效果,并结合设计特征进行综合评判。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在关键设计部分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区别,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驳回了金六福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对近似性评判的严格标准,强调了在判断侵权时需考虑的整体视觉效果和设计要点的显著性。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司法导向,即保护创新设计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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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近似性评判、立体图、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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