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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属于自己还是公司?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8 10:09:38 阅读量:75


【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张国某所申请的“一种炉前机械手”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其在福建圣某智能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圣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该专利权。

【基本案情】 

圣某公司因与张国某、福建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圣某公司主张张国某在任职期间擅自将其职务发明交由鑫某公司申请专利,请求确认该专利权归圣某公司所有,并要求张国某和鑫某公司共同承担维权费用。张国某和鑫某公司则辩称,诉争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圣某公司无权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专利属于张国某在圣某公司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审法院认定诉争专利并非张国某在圣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到职务发明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属于该单位,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案中,尽管张国某在圣某公司担任液压工程师,但圣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专利是张国某在执行公司任务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此外,诉争专利与张国某的本职工作内容并无直接关联,且圣某公司未能证明张国某在业余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完成了该发明创造。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诉争专利不属于张国某的职务发明,圣某公司无权主张该专利权。

本案的裁判结果强调了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单位主张职务发明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发明创造是在执行单位任务或利用单位资源完成的。同时,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时,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保护真正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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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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