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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侵权要怎么处理?(如何认定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7 11:06:50 阅读量:98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等同性、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集中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预混机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机构成等同特征,以及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无锡某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产生纠纷。某甲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甲公司主张,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预混机”与涉案专利“**机”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上存在错误,认为两者均为公知常识性的技术特征,功能相同,应认定为等同。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预混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机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不同,两者不构成等同特征。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预混机与涉案专利的**机构成等同特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法院进一步分析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技术手段、实现功能和达到效果上的差异,认定两者不构成等同特征。这一裁判体现了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技术特征等同性判断的严谨态度,强调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对专利技术方案创新性和独特性的保护。本案的裁判结果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提醒权利人在专利申请和维权过程中,需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同时也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了抗辩的法律依据。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司法导向,即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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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等同性、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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