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民事判决、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确定新疆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九某公司)是否侵犯了三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种业公司)的“远科105”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赔偿责任的确定。
【基本案情】
三某种业公司作为“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发现新疆九某公司在新疆伊犁地区销售的“永玉3号”玉米种子实际上是其享有品种权的“远科105”。三某种业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疆九某公司、新疆七某公司、新疆广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判决新疆九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40元。新疆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疆九某公司确实侵犯了三某种业公司的“远科105”植物新品种权。新疆九某公司通过在种子包装袋上特殊标记的方式,对外销售了与“远科105”具有同一性的侵权种子。因此,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新疆九某公司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40元。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新疆九某公司通过在种子包装上加以特殊标记的方式,销售了侵犯三某种业公司“远科105”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权利人维权的困难和成本,最终判决新疆九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判决体现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严格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鼓励创新的法律环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郑贴侨律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