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标权、侵权纠纷、再审申请、赔偿金额、法律适用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公司)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雷士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裁定均无不当,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雷士公司与被申请人文方美因商标侵权纠纷而产生法律诉讼。雷士公司主张,文方美在其网页中使用“雷士”和“雷士顶”侵犯了其第12676216号“雷士”商标的专用权。经过一审和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文方美的行为不构成对雷士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并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调整。雷士公司对此判决不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和赔偿金额上均存在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文方美在网页中使用“雷士”和“雷士顶”的行为并未侵害雷士公司的商标权,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是合理的。同时,关于赔偿金额的裁定,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存在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雷士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雷士公司对二审判决的不满,反映了在商标权纠纷中,权利主张与实际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强调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境进行审查的重要性,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案也提醒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充分准备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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