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频繁发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不仅触及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还涉及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集中在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区别不足以影响其构成侵权,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之间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制造、销售的“一体式全封闭猫厕”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乙公司辩称,其已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且该产品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800000元。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未告知乙公司可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事实,且乙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许可费,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总结】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本案也提醒权利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充分披露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对于侵权人而言,即使在和解协议期内,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本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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