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权纠纷案件频发,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基本案情】
本案的再审申请人为浙江欣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公司),其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钧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新乡市亿龙养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之间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欣锐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在对“射流器”的技术特征解释上存在错误,认为该解释既无证据支持,也与专利说明书和公知常识不符,且违反了法定程序。欣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即便在结构上有所区别,也应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因此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二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有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射流器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限定,而被诉侵权产品在结构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位置限定不同,且在功能上也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总结】
本案中,欣锐公司对二审判决的解释提出了异议,认为其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侵害了其程序利益。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二审法院的表述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或主张,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不同,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欣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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