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比对、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详细分析和比对,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上诉人武某某因其所拥有的“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权被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锂电池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武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技术特征比对和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技术特征比对是核心环节,其目的是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所述保护电路板(3)设有电路元件的一面朝向电芯(8)一端面且设在圆柱环(5)的端面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详细分析,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明确了该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和保护范围。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电路板两面均设置了电路元件,仅有一面朝向电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严格把握,以及对技术特征比对的细致分析。法院在审理中不仅考虑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还结合了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以及专利的技术领域和背景,对技术特征进行了全面解读。这种审理方式有助于确保专利权的保护既不失之过宽,也不失之过窄,体现了对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此外,本案也提醒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界定技术特征,以避免在侵权判定中因技术特征界定不明确而影响专利权的保护。同时,对于被诉侵权方而言,应充分重视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分析,以确保其产品或技术方案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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