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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有哪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16:26:55 阅读量:416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经济损失赔偿


裁判要旨: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武某某主张其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侵犯,请求法院确认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维持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武某某的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武某某是名称为“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他发现某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锂电池产品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武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驳回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武某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武某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以及经济损失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技术特征比对问题。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本案中,法院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的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侵权判定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最后,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法院未支持武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通过对本案的评析,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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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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