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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9 15:32:18 阅读量:797


裁判要旨

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主张其有权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北大荒”,并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北大荒”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因此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词

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商标权、再审申请、程序正义


案情

某某公司与北大荒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某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某公司主张,其有权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北大荒”,且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包括在同意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当庭作出判决,以及混淆了基础法律关系。某某公司还提出,其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二审中的国资委批复证据,因此有权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北大荒”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资委的批复,某某公司应当在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北大荒”字号。某某集团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使用“北大荒”字号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某某公司应遵守相关批复,无条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此外,二审法院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判决,对相关事实的审理并无不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企业字号的使用权、商标权的保护以及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等多个方面。

首先,关于企业字号的使用权问题。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与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某某集团的“北大荒”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字号,显然侵犯了某某集团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权是企业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某某集团的“北大荒”字号不仅是企业名称,也是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因此,某某公司的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侵犯了某某集团的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商标权的严格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次,关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某某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并无不当。这表明,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最后,关于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在本案中,某某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这表明,再审程序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严格把握再审条件,避免滥用再审程序。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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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企业字号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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