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许某武主张其注册的商标为合法在先商标,其商标专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经审查,法院认定许某武的第1085**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有权自始无效。许某武的商标与某某公司的第800423号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故原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许某武与顾某虎等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许某武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被驳回。
索引词
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在先商标、商标近似、连带责任
案情
许某武注册了第444号和第108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浴室隔板和浴霸等。无锡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拥有第800423号“小天鹅”商标,用于洗衣机等商品。许某武将第1085**号商标授权给顾某虎在浴霸商品上使用。某某公司认为许某武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武及顾某虎等被告构成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许某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许某武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许某武的第1085**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有权自始无效。许某武的商标与某某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原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许某武与顾某虎等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许某武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商标的在先性、商标近似性判断、连带责任认定以及新证据的审查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商标的在先性问题。商标法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但前提是该商标合法有效。本案中,许某武的第1085**号商标虽然注册在先,但已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有权自始无效。因此,许某武主张其商标专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商标近似性判断问题。商标近似性判断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常见问题。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商标的呼叫、含义、字体等因素,认定许某武的商标与某某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这一判断体现了法院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的综合考量原则。
再次,关于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连带责任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许某武与顾某虎等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法院根据许某武的自认以及相关证据,认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连带责任认定中的严格证据要求。
最后,关于新证据的审查问题。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审查是关键环节。本案中,许某武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这一审查体现了法院在新证据审查中的严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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