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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想为我的植物品种申请新品种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遵循哪些步骤?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8:51:29 阅读量:413


案情简介:

山东登海先锋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先锋)是“先玉50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利人。山西和世利和某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世利和某利公司)被指控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先玉508”相同的“玉农118”玉米种子,涉嫌侵犯登海先锋的植物新品种权。祁县惠宏惠某种子经销部(以下简称惠宏经销部)作为销售商,被控参与销售侵权种子。登海先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和世利和某利公司及惠宏经销部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和世利和某利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玉农118”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登海先锋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惠宏经销部因能证明其销售的种子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世利和某利公司及登海先锋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和世利和某利公司主张“玉农118”与“先玉508”为不同品种,且其已获得合法授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登海先锋则请求提高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世利和某利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玉农118”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先玉508”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赔偿金额过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和世利和某利公司赔偿登海先锋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了登海先锋作为“先玉508”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和世利和某利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种子的事实。在判断“玉农118”与“先玉508”是否为同一品种时,法院依据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果,认定两者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从而确认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体现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严格保护。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视,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有助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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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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