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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6 10:27:13 阅读量:552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核心在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以及刘某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通过详细分析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的相似性,以及刘某的行为,最终认定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刘某与某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索引词】 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共同侵权责任、商标标志


【案情】 本案涉及刘某、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学公司)及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工作室之间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某某化学公司主张其对“以绿色为底色的女孩面部长发及树叶、水滴”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刘某和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该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刘某和某某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图案与某某化学公司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刘某未参与共同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和某某公司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刘某和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在素材、结构、色调、整体表达等形式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刘某作为某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明知某某化学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仍然使用侵权图案,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与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和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首先,关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概念等抽象内容。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比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认为两者在素材选择、结构布局、色调搭配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此认定被诉侵权图案落入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判断被诉侵权图案是否构成侵权时,法院不仅考虑了图案本身的相似性,还考虑了被告的主观恶意。刘某和某某公司明知某某化学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相似图案,且在与某某化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继续使用侵权图案,表明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再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某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且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刘某与某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严格责任追究,旨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再审申请的审查问题。在刘某和某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不仅对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还对刘某和某某公司提出的新证据和理由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法院认为刘某和某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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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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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质性相似 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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