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如何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保护范围。法院通过详细分析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构造,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法院还强调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和预见性,以及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的严格解释。
【索引词】 专利权、侵权判定、技术特征对比、保护范围、专利侵权
【案情】 本案涉及武某某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武某某是名称为“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武某某指控某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驳回了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武某某的上诉请求,并由武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判定的法律问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首要步骤,而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特别是对争议技术特征“所述保护电路板(3)设有电路元件的一面朝向电芯(8)一端面且设在圆柱环(5)的端面上”进行了深入解读。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明确了电路元件的设置方式和位置,以及与电芯的相对位置关系。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保护电路板的两面均设有电路元件,且只有一面朝向电芯,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法院还指出,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具有明确性和预见性。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专利申请人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技术方案变体,并在权利要求中予以明确。如果某一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中未被明确提及,那么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一裁判理念体现了对专利权利要求严格解释的法律原则,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专利权的不当扩张。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法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某科技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武某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请求也就失去了基础。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侵权,无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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