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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是否构成近似设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6 14:38:37 阅读量: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某某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徐某芝,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再审申请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某某配件店(以下简称某某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浙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棋牌类消音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对于棋牌消音罩类产品而言,其通常装设于麻将桌内部,起消音作用,结构大致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是行业内该类产品的通用设计,已被在先专利公开;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其各部位的具体设计。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相比,二者在上部叶片向下部圆台方向倾斜角度、叶片与圆台直径、圆台外表面放射状线条数量、材质等处均存在较明显的区别,上述区别使得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上呈现明显差异,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二)被诉侵权产品整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各包含一圆台和多个叶片的设计是行业内该类产品为达到消音减噪目的的功能性设计,该功能性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配件店在本案主张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由上下两层构成、上层由多片相互间隔的两侧有突起筋条的扇形叶片组成,且呈放射状分布,上层间隙可以看到下层圆台形状。结合某某配件店一审提交的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案证据所涉消音罩的现有设计均未披露上述设计特征,可以确定上述设计特征系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1比对,二者整体均呈倒扣的圆盘状,分上下两层,一个圆形孔居于中心位置并贯穿上下两层,围绕圆形孔,上层是一圈呈放射状的多片扇形叶片,叶片与叶片之间有细缝,每片叶片上部两侧设有突起的筋条;下层为一个倒扣的碗状,内部有三个同心圆形线条,整体产品中心旋转对称。由此可见,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专利设计1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且二者的整体形状和各部分的具体形状亦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二者在上下层夹角和直径大小、下层圆台外侧线条分布位置和数量、中心圆上有无环形加强圈等方面的区别点均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二者材质是否透明亦不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全貌的观察,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有限。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1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包 硕
书 记 员 张晨祎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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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实质性差异 近似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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