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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6 14:37:56 阅读量: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某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韡,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郴,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韡,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郴,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韡,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某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康市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胡某郴、永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在一审判决结束后,发现三被申请人新的侵权销售数据证据。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三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且违法所得超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请求再审本案。
某乙公司、胡某郴、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首先,某甲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拼多多后台证据不是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无法获得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其次,前述证据即使属于新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亦无影响。某甲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显示的链接共有7款产品,仅有一款为被诉侵权产品,且三被申请人已要求供应商修改产品不再使用涉案专利。某甲公司仅在2020年12月8日进行了取证,无法证明三被申请人之后仍在销售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在一审开庭时,某甲公司仅取证了72天的销售数据,而一审法院是以链接上架至下架的时间段的销量进行酌定,共计654天。前述两个时间段时长相差9倍,实际销售额相差3倍。如果按照实际销售数额计算,赔偿数额应该比原审法院计算的数额更低。即使参照行业的营业利润率估算,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也高于三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另查明,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
本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4年1月2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98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法院在本案2022年12月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询问某甲公司请求判赔的范围是涉案链接还是所有侵权行为,某甲公司回答包括了线上线下所有的侵权行为……虽然某甲公司取证时间在2020年,但一审酌定赔偿的范围所考量的因素已经囊括了该案一审庭审之前涉案链接的销售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一审、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首先,某甲公司并未就赔偿数额等事项提起上诉。其次,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一审法院在2022年12月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询问某甲公司请求判赔的范围是涉案链接还是所有侵权行为,某甲公司回答包括了线上线下所有的侵权行为,应视为某甲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包括了新增加证据显示的期间。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参考的因素既包括涉案链接的销售情况,也结合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及涉案专利对实现利润的贡献等因素,是对起诉前所有侵权损害综合判断的结果。另外,即使按某甲公司主张的现销售金额计算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及涉案专利对实现利润的贡献率和某甲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某乙公司、胡某郴、某某公司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开支12000元亦无明显不当。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佟 姝
审 判 员  马秀荣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海珠
书 记 员  杨钰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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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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