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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启示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2 15:46:02 阅读量:139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且争议性的问题。本案中,王文革与刘英英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刘英英与谢勇的夫妻关系及其离婚行为,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实际的案例背景。关键在于,刘英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借款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谢勇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借款利息的合法性、以房抵债的有效性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对债务履行会有什么影响?本文将围绕这些焦点问题,探讨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案情简介】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院审理王文革与刘英英、谢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刘英英向王文革借款950,000元,后以房屋抵债150,000元,尚欠800,000元。王文革要求刘英英和谢勇连带给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定刘英英应承担偿还责任,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因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谢勇未追认,认定借款为刘英英个人债务,谢勇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王文革其他诉讼请求。



【附法院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2701民初54号

原告:王文革,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英,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谢勇,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大兴安岭地区邮政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文革与被告刘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以案涉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谢勇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被告刘英英、被告谢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800,0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刘英英因其丈夫谢勇做工程急需用钱向王文革借款,并许诺给付高额利息,截止2019年6月29日共借款4笔,计950,00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4张借条,本息共计1,120,000.00元,每次借款均基本约定一个月内还清。

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一再索要,被告以一户楼房抵价150,000.00元,并承诺同时偿还150,000.00元现金,但双方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150,000.00元。因刘英英承诺的利息过高,现原告按法律允许的年利率24%主张。

另了解二被告为逃避债务,已于2019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存在故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因该借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偿还义务。

刘英英辩称,承认欠款,同意以工资偿还王文革的欠款。当时是以其爱人谢勇做工程为由向王文革借款,实际是刘英英在网上投资失败,谢勇不知道这笔款项的存在,谢勇无法接受案涉借款的事实而再次离婚。每一笔借款的利息标准都不同,没细算,利息标准是刘英英提出来,王文革同意的,月利率应该超过了5%,要是能负担的起的话,可以给王文革主张的年利率24%标准的利息。

谢勇辩称,谢勇不认识王文革,也从未向其借过款且没有做过任何工程,刘英英的借款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文革借的,但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谢勇与刘英英已经离婚,离婚时双方的共同债务仅有200,000.00元,是由刘英英承担的,不包括王文革在本案中所诉的800,000.00元,谢勇对此不知情,因此谢勇对该债务没有偿还义务,请依法驳回王文革对谢勇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王文革提交了借条、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客户)、一本通/绿卡通分户账信息(客户),房屋买卖协议书、王文革户口本,王文革与刘英英微信聊天记录及复制光盘;被告刘英英提供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出庭证人王权证言;被告谢勇提供了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英英分次向王文革借款合计950,000.00元,王文革通过银行转账5笔、刘英英出具借条4张。详情如下:2019年5月21日王文革通过邮储银行汇款到王权账户200,000.00元,同日刘英英出具了230,000.00元的借条(王文革与刘英英认可其中30,000.00元是利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5月29日王文革分两次通过邮储银行汇款到王权账户合计300,000.00元,刘英英出具了330,000.00元的借条(王文革与刘英英认可其中30,000.00元是利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王文革与刘英英认可该借条落款日期误写为2019年6月29日,应当为汇款当日;2019年6月3日王文革通过邮储银行汇款到王权账户200,000.00元,当日刘英英出具了260,000.00元的借条(王文革与刘英英认可其中60,000.00元是利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2019年6月6日王文革通过邮储银行汇款到王权账户250,000.00元,刘英英出具了300,000.00元的借条(王文革与刘英英认可其中50,000.00元是利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庭审中,刘英英与王文革认可以刘英英母亲名下的房屋一户抵偿欠款150,0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签订有关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尚欠本金合计800,000.00元,刘英英对王文革诉请中主张的利息无异议。上述案涉借款汇入王权名下账户,该账户为刘英英指定,王权出庭作证,对此表示认可。

另查明,刘英英与谢勇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9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加格达奇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复婚,2019年7月3日又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加格达奇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刘英英与谢勇认可案涉借款发生在复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英英应当承担偿还80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认定:

1.关于以房抵偿的具体借款。

本案存在多笔借款,在以房抵债150,000.00元行为发生时,所有借款均已到达履行期限,由于双方并未明确抵偿的是哪一笔借款,本院依据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确认抵偿的是最先到期的300,000.00元借款(2019年5月29日出借,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中的部分本金,故该笔借款未还本金为150,000.00元。

2.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王文革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且刘英英不持异议,不超过本案受理时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存在多笔借款,王文革提供借款的时间不同,刘英英对应出具借条的时间也不相同,故应当分笔从借款之日起至王文革主张的判决生效时止计算利息,具体为:本金20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为2019年5月21日,本金15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为2019年5月29日(已扣除以房抵偿的150,000.00元),本金20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为2019年6月3日,本金25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为2019年6月6日。

3.关于谢勇应否与刘英英共同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款发生在刘英英与谢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笔借款均汇入刘英英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20天内(第一笔借款日即2019年5月21日至最后一笔借款日即2019年6月6日)借款950,000.00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条为刘英英个人出具,谢勇事后拒绝追认,刘英英也以房抵偿了部分款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王文革负有证明案涉借款属于刘英英、谢勇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仅凭王文革与刘英英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刘英英、谢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确认案涉借款为刘英英个人债务,谢勇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关于王文革认为刘英英、谢勇在离婚协议中存在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的意见。

因王文革并未提出关于撤销案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具体、明确诉讼请求,且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王文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刘英英给付王文革借款本金合计800,0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具体标准为:以2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王文革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刘英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东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昭瑀


【总结】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刘英英偿还王文革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王文革要求谢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借款为刘英英个人债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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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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