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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提交是否还能要求赔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31 15:22:34 阅读量: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杜子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商贸中心十七街784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创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苗,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雪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970-1号7幢814室。
法定代表人:周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汕头市爵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广祥路87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赵育卿,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爵度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兴业大街20号。
经营者:刘翠群,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一审被告: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北环南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汕头市杜子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子依公司)、雷苗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雪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蜜公司)及一审被告汕头市爵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度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爵度化妆品商行(以下简称爵度商行)、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子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杜子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1.雪蜜公司无权主张“杜子一”为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如果允许企业拥有多个企业名称,势必会造成公司登记秩序的混乱,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做到有法可依。2.在雪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爵度公司已在与雪蜜公司经营的为他人推销服务(直播带货)/化妆品(本案所推销商品为化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杜子一”商标,雪蜜公司无权主张“杜子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3.雪蜜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杜子一”名称经过其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在雪蜜公司指定相关人员注册“杜子一”抖音账号之前,在抖音平台上已经有其他案外人注册及使用“杜子一”账号,“杜子一”并不是雪蜜公司所独创,并不具有一定的固有显著性。本案不存在雪蜜公司所主张各抖音账号的数据可以统一作为一个账号使用的情形,各账号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不当然具有延续或者承继关系。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杜子一”名称与雪蜜公司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且目前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杜子一”与雷苗建立了稳定的联系。由于主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与账号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账号的使用经营高度依赖于主播,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粉丝喜爱程度密不可分,雷苗离开雪蜜公司后仍继续使用“杜子一”或者“杜子依”等昵称,在人身指向上并无偏差,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5.杜子依公司企业名称为汕头市杜子依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抖音直播平台使用“杜子依”的相关账号。(二)一审、二审判决确定的18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三)二审审理时,虽然杜子依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是新提交的证据与“雪蜜公司未与杜子一建立稳定联系”等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以采纳。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雷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针对被诉行为,在雪蜜公司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空间。雷苗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与杜子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相同。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杜子依公司与雷苗将“杜子一”“杜子依”等与“杜子一”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作为抖音昵称使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前述账号与雪蜜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雪蜜公司的系列“杜子一”抖音账号在2022年4月已具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保护的商业标识并无不当。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根据前述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业标识,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本案中,首先,在雪蜜公司使用“杜子一”账号之前,在案并无证据显示他人在先使用“杜子一”账号。“杜子一”为臆造词,故雪蜜公司将其使用在抖音账号上具有显著性。雪蜜公司拥有的系列包含“杜子一”的抖音账号,均使用“杜子一”为呼叫和识别核心,且均由雪蜜公司掌握,使用相同主播、载有相同视频和售卖相同商品,系关联性较强的一组账号。雪蜜公司通过前述账号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经营活动,该账号积累了雪蜜公司的商业声誉,相关公众亦通过该抖音账号识别商品来源,前述账号与雪蜜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雪蜜公司的系列“杜子一”抖音账号在2022年4月已具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保护的商业标识并无不当。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雪蜜公司作为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经营的抖音直播账号昵称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其次,从雪蜜公司与雷苗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内容看,“杜子一”并非雷苗在双方合作前即已拥有的昵称,双方合作所涉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提供。作为合同乙方的雷苗亦明确承诺,“直播秀场的昵称”作为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其不得以该昵称或其他昵称在其他网站推广相关活动,并且不能更改已有昵称。合同双方对于其权属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尊重。故杜子依公司与雷苗提出的涉案抖音账号的昵称“杜子一”已与雷苗建立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实质属于雷苗的艺名,雪蜜公司不能依据合同取得对该昵称的相关权利等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再次,对于雪蜜公司享有的涉案“杜子一”抖音账号,其粉丝数较多,销售区域和对象较广,销售额较高,故前述账号与雪蜜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雪蜜公司的系列“杜子一”抖音账号在2022年4月已具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保护的商业标识并无不当。爵度公司的“杜子一”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雪蜜公司注册并使用“杜子一”抖音账号的时间,杜子依公司与雷苗关于因爵度公司具有“杜子一”商标故雪蜜公司不能对其“杜子一”抖音账号主张权利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杜子依公司在2022年4月后注册抖音账号“杜子依依宝”“杜子依”“杜子依贸易有限公司”并以雷苗为主播在“杜子依依宝”发布宣传视频以及直播销售“递欧”“C2U”品牌化妆品的行为。雪蜜公司原通过其系列“杜子一”抖音账号代理销售“递欧”“C2U”品牌化妆品,雷苗与杜子依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同时雷苗在抖音视频中宣称“除了我这个新号杜子依之外任何冒充杜子一私信你给你发产品链接让你购买产品都是骗子”,足以使消费者将“杜子依”与“杜子一”相混淆。故雷苗的上述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雪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时在案证据仅显示“杜子依依宝”账号带货已售5.1万件,但交易详情不明,亦不足以认定侵权获利。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基础、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和情节等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杜子依公司与雷苗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杜子依公司与雷苗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因杜子依公司与雷苗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且前述证据拟证明的雪蜜公司拖欠雷苗报酬等事实与案涉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事实无关,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汕头市杜子依贸易有限公司、雷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佟 姝
审 判 员  马秀荣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海珠
书 记 员  杨钰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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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报酬 不正当竞争 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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