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
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解读适用条件和范围。
”本次《会议纪要》继续强调本条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做扩大解释,仍然仅限于其规定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进而将借用资质、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排出本条适用范围之外。
在本《会议纪要》形成之前,实务中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裁判口径已趋于统一,主流观点均与此基本保持一致。
但对于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各不相同的裁判口径,而本《会议纪要》明确了该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亦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务裁判可能因此发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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