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与担保:为你借出去的钱加足筹码(上)
最近,朋友老A来找你借钱,100万借3年,本息还你120万。
为了让你宽心,老A提出:把他的一套市值200万的房子过户给你,你俩签个买卖合同,约定3年后如果老A还本付息,买卖合同解除,你把房子还给他,如果老A还不上钱,房子就是你的。
你答不答应呢?
“怎么都不亏啊!”大概是你真实的心理活动。
朋友还钱了,你赚了利息,不还钱,你还得到一套房产。而这看起来稳赚不赔的买卖,实际隐含了诸多法律风险,纠纷也就此产生。
上面这个例子,老A以买卖合同之名,担保了你俩之间的借款之债,他跟你玩了个法律上的概念,叫“让与担保”。
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给债权人,未来如果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就返还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就该担保物受偿。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一直备受债权人青睐。然而,让与担保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先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流质流押条款、以物抵债等等不同情况,导致实际发生争议时,所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定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特别注意,让与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流质条款”、“流押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比如,你与老A约定,借款期满后,老A还不上钱,房子直接归你,这条约定就属于流押/流质条款,是无效约定。
虽然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是担保合同有效,抵押权/质押权仍然成立。
因此你虽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但可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使你的债务得到清偿。
禁止流质、流押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面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不公平条款以牟取暴利,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避免抵押/质押财产价值贬损后,低于担保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先让与担保VS 后让与担保
【先让与担保】
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让与合同约定,担保人事先向债权人交付、登记,使债权人取得让与财产的所有权。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再将该财产所有权返还给担保人。
先让与担保的特点是,在债务到期前,标的物就已经交付或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了,即“为表诚意,我先给你”。
正如上面的例子,老A在借钱的时候,就事先将房子过户给了你,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的变更,你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老A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你可以就房子的变价(拍卖、变卖、折价等)优先受偿。
但是你不能主张继续享有房子的所有权,正如上文所讲,流质条款无效。
【后让与担保】
是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让与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则让与合同解除。否则,债权人即根据让与合同,请求担保人移转让与财产的所有权。
后让与担保特点是,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变更,发生在债务到期之后,即“到时候给你”。
比如,老A在借钱的时候,跟你订立了合同约定,如果3年后还不上钱,到时老A就拿房子抵债,你可以要求老A把房子过户给你。
这种情况下,让与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受担保的债权关系。
如例子,你与老A之间,并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关系。此时,如果你要起诉,应当基于借款关系诉请老A还债,而不是诉请老A继续把房子过户给你。
当然,房子的性质依然是担保物,你虽然不能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归你,但你可以就房子的变价(拍卖、变卖、折价等)受偿。
不过注意,依据最高法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担保物登记到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房子没有过户到你名下,这里你就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了,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依顺序受偿。
让与担保 VS 事后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以清偿旧债务。
虽然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均存在转移所有权的约定,外观存在相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一、让与担保合同成立于债务到期之前;而事后以物抵债的合意成立于债务到期之后。
二、让与担保的真实目的,不是转移所有权,而是为借贷合同设立担保;而事后以物抵债则是债务到期后,当事人之间如何清算债务,即以新债还旧债。
三、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而事后以物抵债只要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比如,还是老A向你借钱,没有约定任何担保物,3年借期届满后,老A无力还款,这时他提出要拿房子抵债,你就可以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今,商业中为满足融资需求,股权让与担保运用广泛,涉及的问题也更加多元与复杂。我们将在《让与担保: 为你借出去的钱加足筹码 (下) 》中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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