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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的关系?(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

发布时间:2023/2/4 阅读量:192



【案情介绍】

20年前,赵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和于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同时在市人民医院待产,两对夫妇均生下一男孩。20年后,赵先生的儿子小赵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这便引起了赵先生和李女士的怀疑,因为赵先生夫妇的血型均为B,不可能生出AB型的孩子。一周后,赵先生一家三口又做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然相同,于是赵先生怀疑是20年前在市人民医院生产时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在一次洪水中被冲走了,无法查找。通过多方努力,赵先生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共出生了8个男孩。李女士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刘女士,发现其子小于与丈夫赵先生酷似,于是与刘女士一起讨论起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不久,赵、于两家六人一起做了亲子鉴定,检验结果令两家人哭笑不得:小赵是于先生夫妇的孩子,而小于却是赵先生夫妇的孩子。由于医院在管理制度上的疏漏,导致两家人20年亲情的错位,这对赵、于两家人的精神打击无法用言语来形容。一气之下,赵先生和于先生两家便将待产的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由于其医疗管理漏洞导致的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关键词】

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医院管理制度漏洞导致婴儿被错抱的典型案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类婴儿错抱的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话,是否构成医疗侵权?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本书上一个问题“医疗侵权与医疗损害责任”中,我们曾介绍了医疗侵权的四大基本构成要件,即医疗过失、医疗违法行为、医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所谓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医疗违法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需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规定,或者侵犯了不得侵害患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医疗损害事实,是指给患者造成的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违法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

在本案中,该市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赵、于两家进行产后护理的过程中,由于疏忽懈怠导致两家孩子错抱的不良后果,可以认定该医院存在疏忽大意的医疗主观过失。该医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而且侵犯了患者的亲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医院的不当护理行为,造成两个家庭长达20年亲情的错位,给两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存在医疗损害事实。正是由于医院的违法操作才导致了婴儿的错抱,并终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从医疗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衡量,本案中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护理不当行为完全可以构成医疗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这类由于医疗管理疏漏导致抱错婴儿的案件是完全可以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的。

在确定了本案构成医疗侵权之后,就需要讨论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规范医疗侵权行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也是应用广泛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医疗事故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是一个外延较窄的概念,它只限于人身损害后果,无法涵盖那些没有造成直接人身损害,但却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以本案为例,根据医疗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本案构成医疗侵权行为已经毋庸置疑。然而,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判断,仍然无法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错抱孩子虽然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但却没有造成直接的人身损害,没有达到医疗事故构成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医疗过失、医疗违法行为、医疗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判断,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也包括四个,即医疗过失、医疗违法行为、人身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还是在损害事实方面,医疗侵权的损害事实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而医疗事故必须要求具备直接的人身损害后果。我们据此也可以推知,医疗侵权是医疗事故的上位概念,包括医疗事故和其他造成患者精神、财产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

综上,在本案中,该市人民医院由于医疗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两家孩子抱错的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侵权行为构成的四大要件,完全可以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但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判断,仍然无法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错抱孩子虽然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但却没有造成直接的人身损害,没有达到医疗事故构成的基本要求。

 

【专家提示】

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要求具备医疗过失、医疗违法行为、医疗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但区别在于医疗事故对医疗损害事实的要求比较具体,必须是直接的人身损害后果。因此,医疗侵权可以看成是医疗事故的上位概念,包括医疗事故和其他造成患者精神、财产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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