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趋行于人生这个亘古不变的旅途,在坎坷中奔跑,在挫折里涅槃,苦和痛都不会使我们停下脚步,然而,倘若迈错了坎,走错了路,恐怕此时就不能不停下来,为自己的过错担负责任。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已经铸成大错,在监狱里服刑,是否还有改过的机会呢?配合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是还有没能完成劳动定额等过错,能减刑成功吗?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熊小美(化名)在202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改造期间,她确有悔改,服从管教,“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虽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在非规定时间洗头、未按要求检查产品质量被扣分,但在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那么,她能成功减刑吗?能减刑多少?请看法院裁定。
【注:因系真实案例,涉及个人隐私,文中姓名做了相应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裁判文书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1刑更1907号
罪犯熊某,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黔02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35年11月2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六枝特区公安局扣押并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财物的毒资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24年8月8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谭某、罪犯熊某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服从管教,“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虽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在非规定时间洗头、未按要求检查产品质量被扣分,但在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综上,建议对罪犯熊某减刑五个月。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罪犯熊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对罪犯熊某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入监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虽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在非规定时间洗头、未按要求检查产品质量被扣分,但在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出庭干警证人陈某证言、出庭罪犯证人罗某证言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所提对罪犯熊某减刑的建议、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35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雁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严满珠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张继诚
【律师说法】
一、减刑需要哪些条件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服刑多久可以减刑
1.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2.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三、一次减刑最多减多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四、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
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
五、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标准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六、减刑由谁提出申请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报请,罪犯本人无权申请。
七、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最后,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我们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遵纪守法,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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