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盘家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被告人因参与走私冻品入境被定罪。本案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划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作为解析文章的前言:如何准确界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盘家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如何影响其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的逻辑。”
【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盘家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26日,盘家建与他人合谋,驾驶货船从广州番禺区出发前往香港,未经申报走私186.005吨冷冻肉品入境,货物标称产地为美国、英国,属于疫区。执法人员在广州沙湾水道查获该船及走私货物。法院认为盘家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涉案手机被没收。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盘家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瑶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2018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书信,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三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家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家建及辩护人蔡书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盘家建伙同同案人苏某3、苏某2、苏某1(均另案处理),由同案人苏某3驾驶“贵港宇航789”货船,从广州市番禺区清流村码头出发,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于香港青衣大桥桥底过驳12柜冻品,途中被告人盘家建使用同案人苏某3的手机联系货物接驳事宜。被告人盘家建等人未向海关申报,将上述货物运输入境。2019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广州沙湾水道近清流村处查获该船,现场查获12柜无合法证明的冻鸡爪、冻鸡翅等冷冻肉品,共计186.005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货物的标称产地属于疫区。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盘家建的供述和辩解、检验证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盘家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庭认为被告人盘家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盘家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盘家建没有使用同案人苏某3的手机与香港方面联系货物接驳事宜。2、盘家建受老板“阿某1”的指使实施具体的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盘家建的地位和作用更次于苏某3。3、盘家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盘家建受他人指使并伙同同案人苏某3、苏某2、苏某1,由同案人苏某3驾驶“贵港宇航789”货船,从广州市番禺区清流村码头出发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于香港青衣大桥桥底过驳12柜冻品后,未向海关申报,将上述货物运输入境。途中,盘家建使用手机联系货物接驳事宜。次日,执法人员在广州沙湾水道近清流村处查获该船,现场查获12柜无合法证明的冻鸡爪、冻鸡翅等冷冻肉品,共计186.005吨。经检验,该批冷冻肉品标称产地分别为美国、英国,根据《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上述货物的标称产地属于疫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该分局于2019年1月27日在广州沙湾水道附近清流村查获涉案无牌货船和冻品一批的检查经过。
2、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于2019年4月30日将苏某3等人走私冻品案移送番禺海关缉私分局,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于同年5月7日立案侦查。
3、柳州铁路公安处钟山西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钟山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盘家建的归案情况。
4、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河路口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盘家建的身份情况。
5、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盘家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6、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该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扣押被告人盘家建持有的OPPO手机1台。
7、佛山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罚没财务入库清点表等,证实:佛山海关、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先后对涉案冷冻肉品12柜、无牌货船1艘进行行政扣留、扣押。
8、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穗关缉司某(电检)字[2019]466号)、光盘1张,证实:番禺海关于2019年11月6日委托该中心对被告人盘家建的OPPO手机恢复并提取检材D2019466001的存储信息刻录到光盘中。
9、佛山海关化验、鉴定委托书、检验委托单、商品存货卡、检验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广州海关南海缉私分局于2019年1月31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扣押的冻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这批货物的标称产地分别为美国、英国,根据《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5月28日更新),所述货物的标称产地属于疫区。
10、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上网记录、短信记录,证实:⑴136××××****的客户姓名为钟容,该号码在2019年1月26日19时至23时有10次被香港号码呼叫。⑵150××××****的客户姓名为苏某3,该号码在2019年1月26日18时至19时有1次发送给香港信息的记录,有3次在香港的上网记录。⑶185××××****的客户姓名为苏某3,该号码在2019年1月26日19时21分在香港接收短信10次。
11、同案人苏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1月26日至27日,其跟苏某2、苏门波以及船主“阿某1”派来的一个人(经辨认,为被告人盘家建),开着空船从到香港青衣大桥桥底水域,用船与船过驳的方式装冻品。装载完货物后其开船回番禺,在水域码头遇到缉私警察查船,其等三个人逃跑了,苏某2因在船舱里睡觉被查。其负责开船,苏某2负责当水手、做饭,苏门波负责当水手,“阿某1”派来的那个人负责联络到香港什么地方和联络香港那边的人装货,返程后船停靠的时间和地点也是他安排的。冻品过驳装货是其等四人一起做的。当时谈好成事后其拿1万元,苏某2和苏门波各拿5000元,因冻品被查获而没拿到运费。其没有使用“阿某1”派来的那个人的手机发短信或微信。
12、同案人苏某2的证言:其和苏某3是同乡。2019年1月26日,其二人在番禺上船,苏某3负责开船,其负责拉缆绳;还有另外两个人,一个在船头负责拉缆绳,另一个和苏某3一起在驾驶舱。其不知道船上的货在哪里装的,大概10个左右的货柜。
1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3月前后,其负责维修“贵港宇航789”船。船修好后被原船主注销了。2018年8月,买家吴某找人把该船开走了。
1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8年8月,其在广州购买了“贵港宇航789”船,同年10月其卖给了广西人“阿某2”。其购买后把船牌拆下来。
15、被告人盘家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盘家建没有使用同案人苏某3的手机与香港方面联系货物接驳事宜的意见,经查:1、盘家建在庭审上供认其手机里的短信都是其发送的,仅辩称船到香港以后没有用手机联系接货事宜。2、同案人苏某3的证言及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134××××****的机主就是联系苏某3上船到香港的人;盘家建是“阿某1”派上船的,在船上与香港方面联系。3、盘家建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中提取了案发当天1月26日至27日与134××××****的短信聊天记录,盘家建对此亦予以签认,短信内容包括:“船长叫你帮他些话费,我香港卡信号不好136××××****”、“两点钟左右过虎门大桥,请指一下地方航行”、“我跟船长说了,听你安排船长说今晚卸了货就更好,白天人多看到怕麻烦多,帆布估计是难找了”、“现在到虎门大桥了”、“到目的地差不多有半小时可以了”、“在靠码头了”。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盘家建使用手机联系货物接驳事宜。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家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同案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盘家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盘家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盘家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盘家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盘家建参与走私186吨来自疫区的冷冻肉品,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罚金一万元。他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并因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涉案手机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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