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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铁窗泪:王保贩卖运输毒品案的判决与反思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31 16:36:48 阅读量:74


“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保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中,被告人王保因参与共同购买和运输大量毒品鸦片被定罪。本案涉及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及量刑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证据链如何构建以证明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保的量刑是否适当?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策略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王保与他人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鸦片进行贩卖,2019年1月16日购得6坨毒品鸦片,并于2月22日准备交易时被抓获。现场查获的鸦片净重9759.2克,含有吗啡等成分。王保在逃跑后于同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审理过程中,王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法院未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5刑初8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男,1983年5月14日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农民,住绿春县。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云南省绿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姜奎梦琪,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二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2日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茂华、代理检察员吴明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及辩护人姜奎梦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保与王论、江文华(二人均已判刑,下同)经事先预谋,准备共同出资购买毒品鸦片进行贩卖,并约定由江文华负责联系购买毒品,王论负责联系买家。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保出资人民币13300元,王论出资人民币33300元、江文华出资人民币33400元在元阳县老县城附近向他人购得6坨毒品鸦片可疑物,并共同带回王论位于绿春县的家中藏匿。

2019年2月21日,王论提前到元阳县与毒品买家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同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保和江文华、王树明(另案处理,下同)一起驾驶二辆二轮摩托车将之前藏匿于王论家中的6坨毒品鸦片可疑物带到元阳县的一废旧砖房内与王论会和准备和他人进行交易时,被绿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王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保和江文华、王树明从现场脱逃,绿春县公安局民警从江文华携至现场的白色编织袋内查获六坨毒品鸦片可疑物。经依法称量和鉴定,现场查获的六坨毒品鸦片可疑物净重9759.2克,从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吗啡含量介于1.4%至3.4%之间。

2019年12月31日3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保位于绿春县内将其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保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保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王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辩护人为被告人王保辩护认为:同意公诉意见及量刑意见,但王保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保与王论、江文华(二人均已判刑,下同)经事先预谋,准备共同出资购买毒品鸦片进行贩卖,并约定由江文华负责联系购买毒品,王论负责联系买家。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保出资人民币13300元,王论出资人民币33300元、江文华出资人民币33400元在元阳县老县城附近向他人购得6坨毒品鸦片,并共同带回王论位于绿春县的家中藏匿。

2019年2月21日,王论提前到元阳县与毒品买家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同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保和江文华、王树明(另案处理)一起驾驶二辆二轮摩托车,将之前藏匿于王论家中的6坨毒品鸦片带到元阳县的一废旧砖房内,与王论会和准备和他人进行交易时,被绿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王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保和江文华、王树明从现场脱逃,绿春县公安局民警从江文华携至现场的白色编织袋内查获6坨毒品鸦片。经依法称量和鉴定,现场查获的6坨毒品鸦片净重9759.2克,从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吗啡含量介于1.4%至3.4%之间。2019年12月31日3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保位于绿春县内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过磅笔录、物证照片、毒品鉴定书证实:2019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绿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元阳县往元阳老城方向3公里处的道路旁废旧砖房内,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论抓获,被告人王保和江文华、王树明逃脱。当场查获装在白色编织内的鸦片9759.2克。2019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保位于绿春县内将其抓获归案。毒品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王保。

2、通话清单证实:2019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保的手机和江文华的手机及王论的手机,在元阳黄茅岭、攀枝花地段多次通话。

3、指认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保对查获毒品鸦片作了指认。

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保出生于1983年5月14日,作案时均系成年人。

5、(2019)云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和(2020)云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王论、江文华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6、同伙王论供述:2018年2月份的一天,有个陌生的玉溪人打电话跟他联系草果、药材生意,之后,他们经常电话联系,不知什么时候说到做大烟生意,玉溪人说只要找得到鸦片,多少钱都会给。后来他把这事和同村的江文华说后,江文华就联系江城那边的人把毒品送过来。2019年2月16日晚,江文华到他家里说,江城那边的人已经把货带到南沙,他们得过去接。他和江文华及同村的王保,每人出资13330元,凑齐40000元,赶到南沙,在元绿二级公路红河岔绿春方向一公里处见到江城人,双方交易后,他们把大烟隐埋在攀枝花乡与黄茅岭乡之间的公路上方。同月21日,他打电话给玉溪人,玉溪人说在南沙见面,他就赶到南沙。由于货在黄茅岭乡的山上,他们不愿意带出来,怕在路上被抓。第二天早上,他就约玉溪人到元阳老城,想在老城附近交易,在老城他看过对方的钱有20万,但江文华他们还是不敢带货过来,他就把玉溪人带到黄茅岭乡,到一破旧房屋前,那里路宽点,停车方便,他们就决定交易,他就打电话给江文华带货过来,江文华带着大烟来,他们正在交易时,公安民警出来,他就被抓了。

7、同伙江文华供述: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王论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些大烟要送到元阳黄茅岭,王树明(王论之子)一个人不会送,叫他和王保一起帮送过去。第二天凌晨2、3点,他、王保、王树明三人骑摩托车,把大烟送到黄茅岭,天亮时到黄茅岭,他们在路边等王论的电话。当时13时许,王论打电话来,叫他们一直往前走,他们骑摩托车往前走了几分钟,就看见王论站在公路边,他们把车停在公路边,王论就过来提着装大烟的白色编织袋走进路边的旧房子里,过了一会他看见警察冲过来,他们就往公路下方跑了。

8、被告人王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鸦片9759.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保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保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34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王保与他人合谋贩卖、运输毒品鸦片9759.2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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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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