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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作的股东把钱偷偷转移了怎么办?(如何证明股东抽逃出资?)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5 9:30:12 阅读量:163


【关键词】

 再审申请、股东责任、抽逃出资、执行异议、司法解释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陈某是否为扬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股东,以及其是否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若存在抽逃出资,陈某是否应在抽逃资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李某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审查陈某提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基本案情】 

陈某作为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某主张一、二审裁判认定其为某公司真实股东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陈某请求撤销原判,并主张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陈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部分取回了其缴纳的出资款,构成抽逃出资。因此,在被执行人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李某申请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中,陈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主张其并非某公司股东,且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陈某自2011年以来一直登记为某公司股东,且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取回了部分出资,构成抽逃出资。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申请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其再审申请被驳回。此案强调了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抽逃出资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的严格审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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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审申请、股东责任、抽逃出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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