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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致患者死亡,新城区法院对王某1作出有期徒刑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25 16:33:57 阅读量:139


“在审理王某1非法行医案中,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责任与量刑标准?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王某1的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非法行医罪的法律适用、刑事责任及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简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王某1非法行医案。王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自己家中非法行医并出售药品。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刘某到王某1家中就诊后输液死亡。鉴定显示,刘某死于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休克。王某1案发后自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法院认定王某1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内0102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清格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在自己租住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内蒙古经贸外语学院往西200米路北平房家中以行医为业,并出售药品。

2019年7月13日11时左右,被害人刘某(别名刘国林)因身体不适到被告人王某1家中就诊,被告人王某1给其输液后死亡。当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被告人王某1住处扣押听诊器1个、普通药品2箱(包括口服药品、注射液共计109盒、7板)、出诊包1个。

经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心肌病构成其根本死因,心源性休克构成其直接死因。输液后诱发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休克而猝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在自己租住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内蒙古经贸外语学院往西200米路北平房家中以行医为业,并出售药品。

2019年7月13日11时左右,被害人刘某(别名刘国林)因身体不适到被告人王某1家中就诊,被告人王某1给其输液后死亡。当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被告人王某1住处扣押听诊器1个、普通药品2箱(包括口服药品、注射液共计109盒、7板)、出诊包1个。

经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心肌病构成其根本死因,心源性休克构成其直接死因。输液后诱发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休克而猝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另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2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1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前科审查说明、新城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案卷,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1的身份信息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总结】

王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导致刘某死亡,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案发后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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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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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证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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