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新公(刑)诉字[2019]0214号
犯罪嫌疑人龙xx,男,居民身份证43312xxx0619,曾用名龙正光,苗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村2组,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2组。犯罪嫌疑人龙xx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龙x霞,女,1990年05月21日生,苗族,文盲,经商,户籍地xx省风凰县xx镇xx村2组,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2组。犯罪嫌疑人龙x霞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07月18日被我局执行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肖x生,男,1986年04月0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村13组18号,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13组18号。犯罪嫌疑人肖x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07月0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李金,男,1992年0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犯罪嫌疑人李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龙xx、龙x霞、肖x生、李金涉嫌罗x前团伙非法买卖枪支案,由xx省公安厅于2017年10月18日向我局交办。我局经过审查,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龙xx、龙x霞已于2018年07月17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肖x生已于2018年07月04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李金已于2018年07月05日被抓获归案。现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金为牟取利益,明知罪犯罗x前(已另案处理)通过网络销售射钉枪及其配件给买家改装枪支的情况下,自2017年起向罗x前大批量销售射钉枪(可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弹的枪支)
及其配件。
犯罪嫌疑人肖x生于2015年请罪犯肖桂林为其将一支射钉枪改装为枪支,并将该枪支借给其表弟肖乐应使用,目前该枪支的下落不明。
自2017年3月以来,多次有顾客到犯罪嫌疑人龙xx、龙x霞夫如在xx县xx镇经营的恒升建材店中询问是否有用于改装枪支的射钉枪、带孔钉管套、无缝钢管。龙xx、龙x霞夫妇见有利可图,遂从犯罪嫌疑人李金处购进34把震雄牌射钉枪及若干其他配件,从犯罪嫌疑人罗x前的淘宝店铺中购进23个16孔钉管套、43个24孔钉管套,从怀化一家建材店里购进一根3米长的无缝钢管。两人将以上用于改装射钉枪为枪支的物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装枪支以此牟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手机截图、发货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枪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肖x生、龙xx、龙x霞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犯罪嫌疑人李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附:1.本案卷宗陆卷柒佰玖拾玖页。
2.犯罪嫌疑人肖x生、李金、龙xx、龙x霞现取保候审在家,肖x生电话17xx669,李金电话139xx6,龙xx、龙x霞电话15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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