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cccc2X4,住所地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刘xx,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杨小,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辩护人刘x亮,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xx93J,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刘xx,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戴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辩护人刘洋,湖南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xxxx1X,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xx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社区,住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9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肖望平,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x,曾用名胡胜荣,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ccc,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江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毓琦,湖南cc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贤明,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xxx,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兼采购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华。因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于2022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6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唐卓,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21]Z245号起诉书及双检刑检刑追诉[2022]Z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公司)、被告人胡x、被告人刘xx、贤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05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后,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被告人刘xx、贤明不服判决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湘05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艳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的诉讼代表人杨小及辩护人刘x亮、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戴发及辩护人刘洋、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肖望平、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赖江涛、戴毓琦、被告人贤明及其辩护人唐卓、部分被害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良(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系立得集团法人代表。立得科技公司在新三板中的总股数为1.28亿股,立得集团持股约36.43%,持股数量为46626000股。2016年10月,立得科技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业绩、盈利、流动资金都需申报,运营状况良好才能上市,但立得科技公司因经营状况欠佳而流动资金短缺。
被告人胡x通过他人介绍分别与深圳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鸿投公司)控制人柳望新(另案处理,在逃)和深圳市金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狐公司)控制人许春玉(另案处理,在逃)认识。柳望新提议找一家在“新三板”挂牌需要融资的公司,融资成功以后收取高额的融资中介费用。经过考察,柳望新认为立得科技公司符合要求。三人便商议由柳望新、胡x负责和立得公司谈判,由许春玉负责宣传拉人进行投资。
2018年6月,柳望新等人通过立得科技公司证券代表即被告人贤明引荐到立得集团与刘xx联系融资事项,许春玉派讲师温武等人(另案处理)到立得科技公司考察。经过柳望新、胡x、刘xx协议:鸿投公司一方负责拉人买股权,立得公司一方负责开具股权证,以每股8元的价格线下售卖,如成交额在500万股以内,立得公司每股分得2.2元,鸿投公司一方每股分得5.8元;如成交额度在500万至1000万股,500万股以上的立得公司每股分得2.1元,鸿投公司一方每股5.9元。许春玉控制的金狐公司利用网络宣传、在直播间讲课等方式,宣称立得公司上市股票很有前景,公司发展状况良好,即将上市,吸引人购买立得科技公司“原始股”。胡x、贤明、立得科技公司财务刘纹静负责具体签订协议等事宜。
立得集团与投资人签订投资代持协议,将立得集团所持有的“立得科技”股权以8元/股的价格转让,投资人委托立得集团代持。立得集团承诺立得科技公司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8000000元,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0000元,2020年启动资本市场主板或者借壳上市。若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70%或者2020年没有启动上市,可以要求立得集团按照年化10%的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或协商回购,并制定了回购方案。立得集团向投资人出具了股权证、股东身份确认函、收款账户证明函、同股同权说明书、委托书等。
全国各地365名投资人共计购买了1000余万股权共计95115050元。鸿投公司一方分得67412800元(上述款项通过6家公司层层转账),立得公司分得25793400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部分人退出了股权,共计3369050元,另有21553643元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及公司运营。发行完毕之后刘xx奖励了贤明50000元。柳望新分给胡x2980455元。
被告人刘xx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贤明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宣读、出示了:1、情况说明、工商登记信息、投资人名单、财物顾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股权转让协议书、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户籍资料、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忠卿、刘纹静、颜婷婷、杨虹、温武、陈盛平、黄镇、佘彩红、曾小丹、孙书阳、张倍良、龚四海、彭双喜、谢含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胡x、贤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立得集团与胡x等人,以违规出售股权并向投资人承诺补偿、回购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贤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x、刘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贤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8日,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8年初,立得科技公司控制人刘xx与时任董秘被告人龙志刚(已起诉)商议,通过与上海越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越舜公司)从业人员曹进(在逃)合作,由越舜公司帮助立得科技公司以不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的线下形式售卖立得科技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并由刘xx代持来募集资金。立得科技公司增发股份定价分别为3.8元每股和5元每股。价格为3.8元每股出售的,立得科技公司得2元每股,越舜公司一方得1.8元每股;价格为5元每股出售的,立得科技公司与越舜公司各得2.5元每股。之后刘xx与投资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作回购承诺。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越舜公司通过微信股票群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立得科技公司定增股票,拉来全国共79名投资人参与购买立得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立得科技公司共计增发股份5990700股并由刘xx代持,募集资金共计23501460元分别转入立得科技公司、刘xx、立得集团、龙志刚的账户,其中越舜公司通过龙志刚、袁文浩、邱思明的银行账户收取11285060元,立得科技公司实际收款12216400元。
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宣读、出示了: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立得科技定增收款情况表等书证;2、被害人谭亚军、陈金刚、王太海、任光彩等投资人的报案材料;3、被告人刘xx和同案犯龙志刚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被告人刘xx未经批准,通过越舜公司向投资者增发股份5990700股,认购金额23501460元。立得科技公司与越舜公司、曹进等人,以违规出售股权并向投资人承诺补偿、回购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立得集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的辩护人刘x亮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立得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有异议,立得集团让投资人具备了股东身份,所以立得集团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第二、立得集团存在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1、立得集团、被告人刘xx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立得集团所获取的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没有任何挥霍的行为,也没有将这些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立得集团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将尽最大可能让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收回投资资金,请法院考虑这一情节,在判处罚金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法院对被告单位立得集团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的辩护人刘洋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单位系擅自发行股票罪,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被告单位不仅具有发行股票吸收资金的故意,还具有使持股人作为股东的故意;客观上,通过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与第二条第(五)项“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见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之处在于是否真实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六条仅适用于违法但真实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而对于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犯罪的,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的辩护人刘洋当庭提交的证据:
1、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破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拟证明2020年12月18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目前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整阶段。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民申5895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相关刑事案件受害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明确采取刑民分离方式受偿。
3、债权受偿方案,拟证明偿债财产(资金)及其来源、清偿方案、已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4、刑事和解方案,拟证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与大部分刑事“受害人”沟通、协调,达成了刑事和解方案。
5、提请审议《“刑事受害人组”债权人采取“刑民分离”方式受偿的决议》的报告,拟证明管理人提请“刑事受害人组”债权人审议并表决。
6、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xx业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刑事受害人组”债权人会议线上签到投票统计结果、签到明细、投票明细,拟证明会议签到人数为360人,到会人数占应签到人数的85.71%;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99684260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0.3%。表决结果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为360人,同意本表决事项人数为288人,同意人数占出席有表决权人数的80.%。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金额为81042260元,占债权总额的73.41%。以上数据来源“阿里破产管理平台智能办公系统”。
7、视听资料(光盘),拟证明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xx业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刑事受害人组”债权人会议情况。
被告人刘xx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他认为公司只是在擅自发行股票时不符合规定,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立得集团持有立得科技公司的发行股票,立得科技公司是新三板的股票,是可以转让的,在转让的过程中只是违背了全国股票交易中心的规则;第二、他们未对信息进行披露,在股权转让中间违背了相关的规定,是因为他水平问题;第三、关于和鸿投公司签订合同是符合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回购的方式和回报的方式。他承认擅自发行股票是违规的。请法院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肖望平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关于本案定性及主体责任问题。本案应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该案融资的主体是企业,所有资金均用于企业经营,因此该案犯罪主体应当是立得科技公司,刘xx只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该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相关转让条件,是可以发行、转让股票的。本案立得公司只是没有严格按照新三板股票转让程序规定擅自发行转让股票,因此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主体要件。立得科技公司发行转让的股票是真实存在,转让收入均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与所有股民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意向书》、《股票发行认购合同》,颁发了《股权证》等;第三、立得公司主动举报、自首、积极退赃,已退还1000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第四、事发后,为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拯救面临破产的企业,公司及刘xx在政府的支持下,积极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综上,根据本案情况及相关政策,依法对刘xx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本案社会危险性减少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被告人胡x辩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有异议,他不是本案的主犯,他只是介绍柳望新与许春玉认识而已,至于后面他们是怎么商议的他并不清楚,他们之间也不存在什么分工,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感到抱歉,他会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赖江涛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胡x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
第二、起诉书指控胡x三处事实不属实,夸大了胡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第三、胡x不应当认定为主犯,应认定为从犯。本案涉及公司有四家即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金狐公司、鸿投公司,这四家公司都应列为主犯,胡x在本案中起了次要的作用,是从犯;第四、胡x在被刑事拘留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涉案相关人员的大量线索,其家属还多次前往涉案鸿投公司柳望新可能藏身处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柳望新,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五、胡x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对其从宽处理。综上,希望法院对胡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赖江涛当庭提交的证据: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湘1302刑初172号),证明龙志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9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娄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案犯龙志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聘请为立得公司董秘,从事股权转让相关工作。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戴毓琦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她同意赖江涛律师的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规定,胡x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更为妥当;第二、胡x主动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提审就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愿意退还赃款,可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被告人贤明辩称:第一、犯罪事实他是不知情的;第二、柳望新不是他引荐到公司的,只是董事长要他负责接待柳望新;第三、他不负责签订协议,没有参与,只是提供正常要交的资料;第四、刘xx奖励他的五万元是年终奖,不是发行股票的钱;第五、对公诉机关指控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有异议,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第六、他不是主管人员,没有参与任何的决策,在本案中是起辅助作用;第七、他是初犯、偶犯,且帮助投资人拿回投资款,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贤明的辩护人唐卓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第二、贤明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三、贤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四、贤明家属愿意协助其退还得到的奖金(赃款)5万元,且帮助投资人拿回投资款,具有悔罪表现;第五、贤明是初犯,其是在被告单位正常履职过程中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完成本职工作期间而受牵连,其本人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目的。综上,请求法院对贤明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部分被害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良提出的意见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本案被告人、
被告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罪,他们应该对这涉案一个多亿的金额全部负责。被告单位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这些行为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求,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第二、本案可能存在漏诉主体:立得集团股东、副董事长刘忠卿、立得集团股东、立得科技公司总经理颜婷婷等人均应接受法律的审判;第三、立得公司应该对本案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立得公司这次行为涉及四百二十多家,造成了很大社会危害。
被害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张良当庭提交的证据:
1、立得科技公司宣传资料和企业荣誉墙照片、立得公司2019年6月24日举报深圳鸿投公司犯网络诈骗罪的控告材料、2021年5月17日侦查机关讯问刘xx的笔录、七家公司股东变更公示查询、立得破产重整申请。
该组证据拟证明:第一、证实了刘xx对外虚构了“随习近平主席出访哈萨克斯坦”事实并制作广告虚假宣传;第二、立得企业将实收的投资款的四分之三都转让给他人;第三、立得科技公司、立得集团、刘xx隐匿、转移资产;第四、立得公司向邵阳中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
公诉机关当庭认为: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没有发现刘xx、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的行为。
2、手机通信截屏、湖南证监局2020年7月30日询问颜婷婷的笔录。
该组证据拟证明:指控漏列涉案主体。
3、印文广(符辰娥之父)因前列腺癌、姚植桂肝癌的病患及死亡证明;彭锐志脑瘤、马锡荣(崔潞明之妻)膀胱癌、金线明肺癌、王晓辉子宫癌、王钢重型尿毒症、陈兆丰(陈建国之残疾儿子)脚残资料、求救信函。
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害人群体中,部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被骗无钱医治疾患,导致死亡和病情加重,求救无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系立得集团董事长。立得科技公司在新三板中的总股数为1.28亿股,立得集团持股约36.43%,持股数量为46626000股,法人代表刘xx。2016年10月28日,立得科技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业绩、盈利、流动资金都需申报,运营状况良好才能上市,但立得科技公司因经营状况欠佳而流动资金短缺。
(一)关于定向增发股份
2018年初,立得科技公司控制人刘xx与时任董秘龙志刚(已起诉)商议,通过与上海越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越舜公司)从业人员曹进(在逃)合作,由越舜公司帮助立得科技公司以不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的线下形式售卖立得科技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并由刘xx代持来募集资金。立得科技公司增发股份定价分别为3.8元每股和5元每股。价格为3.8元每股出售的,立得科技公司得2元每股,越舜公司一方得1.8元每股;价格为5元每股出售的,立得科技公司与越舜公司各得2.5元每股。之后刘xx与投资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作回购承诺。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越舜公司通过微信股票群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立得科技公司定增股票,拉来全国共79名投资人参与购买立得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立得科技公司共计增发股份5990700股并由刘xx代持,募集资金共计23501460元分别转入立得科技公司、刘xx、立得集团、龙志刚的账户,其中越舜公司通过龙志刚、袁文浩、邱思明的银行账户收取中介费11285060元,立得科技公司实际收款12216400元。
(二)关于股权转让
被告人胡x通过他人介绍分别与深圳鸿投公司控制人柳望新(另案处理,在逃)和深圳市金狐公司控制人许春玉(另案处理,在逃)认识。柳望新提议找一家在“新三板”挂牌需要融资的公司,融资成功以后收取高额的融资中介费用。经过考察,柳望新认为立得科技公司符合要求。三人便商议由柳望新负责和立得公司谈判,由许春玉负责宣传拉人进行投资。
2018年6月,柳望新等人通过立得科技公司证券代表即被告人贤明引荐到立得集团与刘xx联系融资事项,许春玉派讲师温武等人(另案处理)到立得科技公司考察。经过柳望新、刘xx协议:鸿投公司一方负责拉人买股权,立得公司一方负责开具股权证,以每股8元的价格线下售卖,如成交额在500万股以内,立得公司每股分得2.2元,鸿投公司一方每股分得5.8元;如成交额度在500万至1000万股,500万股以上的立得公司每股分得2.1元,鸿投公司一方每股5.9元。许春玉控制的金狐公司利用网络宣传、在直播间讲课等方式,宣称立得公司上市股票很有前景,公司发展状况良好,即将上市,吸引人购买立得科技公司“原始股”。后胡x到立得公司,与贤明、立得科技公司财务刘纹静等人一起负责具体签订协议、收发快递等事宜。
立得集团与投资人签订投资代持协议,将立得集团所持有的“立得科技”股权以8元/股的价格转让,投资人委托立得集团代持。立得集团承诺立得科技公司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8000000元,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0000元,2020年启动资本市场主板或者借壳上市。若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70%或者2020年没有启动上市,可以要求立得集团按照年化10%的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或协商回购,并制定了回购方案。立得集团向投资人出具了股权证、股东身份确认函、收款账户证明函、同股同权说明书、委托书等。
全国各地364名投资人共计购买了11470750股权,共计95115050元。鸿投公司一方分得中介费67412800元(上述款项通过深圳市聚实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层层转账),立得集团分得25793400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已退还部分人购买股票资金3369050元及505000股的资金,另有21553643
元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及公司运营。发行完毕之后,刘xx奖励了贤明50000元。柳望新分给胡x中介费2980455元。
被告人刘xx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9日9时17分许,被告人胡x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贤明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0年12月31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单位立得集团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00元。2021年7月1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000元。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贤明家属代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立得科技和立得集团的工商信息,证明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立得集团成立于2007年6月6日,立得科技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7日,被告人刘xx系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柳望新在鸿投公司历任总经理职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
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xx、胡x、贤明均已成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业务人员名单,证明柳望新、伍懿、胡x、温武的信息。
5、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9月29日9时17分许,被告人胡x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6、立得科技公司情况汇报,证明结合讯问笔录可证实刘xx有主动投案情节。
7、财务顾问合同,证明立得集团空白合同,立得集团关于对乙方推荐投资人给予财务报酬(有详细内容)。
8、立得科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为转让立得科技公司股权,立得集团与投资人签订
《立得科技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定增股份,立得科技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9、立得集团网银流水,证明立得集团向鸿投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账户打款情况。
10、光大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及银行流水,证明立得集团光大银行的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情况。
11、银行开户信息及胡x获利银行流水示意图,证明立得集团在发行股票后,先后向深圳凯得乐贸易有限公司农行账户、深圳威尔捷达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支付财务报酬,两公司在得到财务报酬后,向张佰良平安银行账户转账,之后张佰良账户分七笔共计2480455元转给了刘志成(胡x岳父)建设银行账户,之后分别转给了胡x(50万元)、李玉珍(1430400元)、杨林芳(50万元)。
12、老股转让名单及新股发行记录,证明:1、立得集团共计转让并代持立得科技公司股份10978750股,通过立得集团的光大银行账户(卡号5338018800021304)收取投资款87830000元,涉及投资人351人。立得集团收取投资款后支付给中介机构64774625元,转到立得科技公司23055375元。2、立得科技公司共计增发股份4805000股并由刘xx代持,通过刘xx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81906001685563)、立得科技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卡号78647132010100005739)、立得集团中国银行账户
(卡号602859390095)合计收取投资款18822900元,涉及投资者53人。立得科技、刘xx、立得集团收取投资款后,支付中介机构8954000元,立得科技公司实际得到9868900元。
13、工行交易记录及中国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投资者向刘xx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81906001685563)、立得集团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02859390095)支付投资款的情况。
14、证监会资料,证明立得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股票将线索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15、投资人名单,证明立得集团出具的投资人员明细共计364人,11470750股。
16、投资人持有文件,证明投资人持有与立德集团签订的《投资代持协议》、股权证、股东身份确认函、收款账户证明函、同权同股说明书、委托书、股东意向申请表。
17、投资人天涯论坛发帖、删帖资料,证明投资人在天涯论坛发帖的情况,及立得科技公司向天涯论坛申请删除投资人发的文章。
18、江少怀、黄健成、黄少媚、刘少兵、林少春、李相志等人报案材料,证明江少怀、黄健成、黄少媚等投资人的报案情况。
19、举报鸿投公司材料,证明立得集团举报鸿投公司的情况。
20、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立得集团投资群的聊天记录。
21、立得科技公司定增收款情况表,证明立得科技公司定增收款情况:共计卖出599.07万股,共收取金额2350.146万元,立得科技公司实际收取金额1221.63万元,中介费用1128.516万元。
22、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移送材料,证明立得科技公司及相关主体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涉案金额分别为8783万元、1882.29万元。
23、相关人员报案材料,证明相关投资人的报案情况。
24、证人刘忠卿的证言,证明他是立得集团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刘xx,负责全盘工作。立得集团只是立得科技公司中的股东身份,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立得科技公司才是实际经营的公司。2017年到2018年公司搞原始股定增和原始股转让,是刘xx决定的,公司也没有在这方面开过股东会议。
25、证人刘纹静的证言,证明她在立得集团担任财务出纳,主要负责公司的所有资金的出账与入账。立得集团是立得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员管理,董事长是刘重道,副董事长是刘xx的儿子刘忠卿,龙志刚是2017年左右到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到2019年初,贤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证券方面的事务。公司从2017年11月份左右开始搞新三板股票的定增扩股转让代持的,当时是刘xx直接交给龙志刚负责的,她只记得当时定增的资金转入立得集团光大银行账户、立得科技公司的工商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另外刘xx的私人账户也收过款后再转入立得科技公司账户。公司从2018
年6月份左右开始搞原始股转让,当天公司有龙志刚、贤明在场,另外还有深圳鸿投公司的3、4人在场,刘xx交代称搞原始股转让这块让贤明负责,股价是8元每股,公司股票款到账后公司得2.1元每股,鸿投公司得5.9元每股。开始搞后,贤明就和深圳鸿投公司一方在二楼一起开展工作。当时所需要的股
权证、合同书、确认函都是他们在二楼做好的,并且公司的印章为了方便盖章都放在二楼的办公室里面,这些事情主要是由贤明和深圳鸿投公司的在负责做。原始股转让的资金都是转到立得集团光大银行账户,钱到账后一般二天左右与鸿投公司结算一次账,与她结账的是一个叫伍懿的男子,每次结算时都是她和伍懿将比例算好之后再将应该给鸿投一方的资金转到伍懿提供给她们的银行账户。经过20天左右,公司转了约1100万的股权,9500余万元,后来也退了一些购股款给投资人。
26、证人颜婷婷的证言,证明她于2018年至今在立得集团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销售和采购、生产经营。立得科技公司是2016年开始在新三板挂牌的,她知道的是在2018年4月份公司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了股票定增的,定的是3.8元每股。至于在线下进行的股票定增及原始股转让的事情她不清楚。立得科技公司搞线下定增和原始股转让没有召开过全体股东大会。
27、证人杨虹的证言,证明她于2018年4月份进入金狐公司工作,现担任经理(也叫组长)职务。金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许春玉。2018年5月份左右,公司老板安排温武和公司的合作伙伴李相国前往立得科技公司考察及对接合作事宜,温武他们返回深圳公司后,立即安排公司全体员工向各自微信添加的好友介绍立得科技公司的升值潜力,并鼓动他们参与到温武和其他两三位讲师在1234TV直播平台的听课,最终让客户打款来购买立得公司的股权。
28、证人温武的证言,明他在深圳金狐公司担任讲师,化名云中天、李安源在直播间推荐股票。金狐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帮助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公司做宣传推广推荐,让投资者知晓情况,进而购买企业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金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许春玉。在许春玉的安排下,2018年李相国跟他一起到立得科技公司参观考察。他在1234TV直播间(金狐公司提供的)对立得科技公司相关情况跟对投资感兴趣的人员进行了介绍推荐,在他们了解之后再联系立得科技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去买入股
份、股权。
29、证人陈盛平的证言,证明深圳金狐公司老板许春玉拿了他的身份证去注册了“深圳金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实际上是一般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养号”、“吸粉”,推荐客户去公司开的直播间听课,讲师(总监)负责直播间讲课推荐相关的新三板企业、公司,进而去购买这些新三板企业、公司的股权。黄镇大概在2018年6、7月份左右要他了解熟悉立得科技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带客户(微信好友)去公司开课的直播间听课,他推荐了大概50多人到直播间庭介绍立得科技公司股份、股权的课。
30、证人黄镇的证言,证明他在入职深圳金狐公司两个月后,担任“集英组”经理(组长),公司实际老板是许春玉。他的工作主要是“养号”、“吸粉”,推荐客户去公司开的直播间听课,还需要统计他们组里面其他人员发展客户投资的数据。2018年6、7月份他们公司还对立得科技公司进行过宣传推荐,让客户打款来购买立得科技公司的股份、股权。他们公司与立得科技公司之前会谈好客户投资买入立得科技公司股份、股权确认后,怎么按比例收取相关的宣传推荐费用,谈妥后才会安排人员去了解立得科技公司的相关情况,然后就会要他们去添加微信好友,与客户聊天,取得客户信任,拉客户去直播间听公司安排的讲师讲课,讲师就会给听课的客户讲立得科技公司的相关情况,推荐客户去购买立得科技公司的股份、股权。
31、证人佘彩虹的证言,证明她在2018年5月份左右到深圳金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兼职出纳,主要负责根据公司财务人员曾小丹发过来的工资表发放员工工资和提成,再根据发来的账户和名单支付相关租赁费、会议费用、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金狐公司的老板是许春玉。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她确定她经手的银行资金没有从立得科技公司进来的资金。
32、证人曾小丹的证言,证明她从2018年1月开始在金狐:公司负责公司的报表统计公司,相当于会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许春玉。公司主要从事“新三板”投资业务,帮助客户认购公
1所推荐的企业股权,公司再从被推荐给客户的企业所收取的认款按照比例收取分红。她是在2018年6月到7月份从公司员的业绩统计报表上才知道公司有向客户推荐立得科技公司的权认购,从那段时间的业绩提成报表上看,整个公司的业务团应该都参与了向客户推荐立得科技公司的股权认购。
33、投资人常俊英、金光结、吴佩钦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投资人经推荐投资了立得集团的股票。
34、证人张书阳的证言,证明他用岳父张倍良开设的公司是为了帮助另外的公司和私人转账,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他跟柳望新总共转了12笔钱,都是从立得集团的公司账户转到他控制的深圳市凯乐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捷达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再转到他岳父张倍良平安银行账户,根据柳望新的要求再转到柳望新指定的账户。深圳市凯乐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捷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收乐7565200元,转给柳望新5023397.13元,刘志成2480455元,贤明5万元,他收取了11347.87元好处费。
35、证人张倍良的证言,证明女婿孙书阳用他的身份证开办了深圳市凯乐得贸易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的银行卡,办理对公账户是为了方便给其他公司过账,可以收取相关手续费用。公司没有开展实际的业务往来。
36、证人龚四海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他联系彭双喜、谢含梅帮“许总”走账(将钱款通过对公账户转到个人账户)。辨认人龚四海于2021年3月1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辨认指出许春玉。
37、证人彭双喜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份,他介绍龚四海与谢含梅认识,通过谢含梅帮助龚四海走账(将钱款通过对公账户转到个人账户),走账资金数额大概有好几千万元,他本人赚取他们之间走账金额的万分之三,大概获利有一万多元。
38、证人谢含梅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朋友彭双喜联系她称他有个朋友(孟总,即龚四海)为了避税,要借她公司的对公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帮忙给他朋友收付一下款项,到时给她相关的手续费用。她便答应帮忙,并于当天将深圳市鑫华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赛格电子市场恒辉电脑经营部的对公账户以及她平安银行的账号告诉他了。后来就有钱款从湖南立得公司转账到她所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上。后她与彭双喜、孟总见面后,他们要她在银行外用的电脑上登录网上银行,后他们用她的银行U盾进行操作转账,转账好了后就将这些银行U盾还给她了。湖南立得公司转账到她所控制的公司对公账户里面大概共计是400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银行转账流水为准)。经公安机关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经统计,xx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款到她所提供的三家公司对公账户金额合计46602584元。
39、被告人胡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他先后认识柳望新、许春玉。柳望新有意在新三板寻找想上市需要融资的公司,通过帮对方找销售团队拉融资款获得中介费用。2018年柳望新称其在邵阳找到一家叫立得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挂户的公司,在新三板已经达到了创业层,急需融资,就要他找一个销售团队来拉投资购买立得公司的股票。柳望新在立得科技公司考察后,将立得公司的相关资料告诉了他,他又发给了许春玉,于是他和柳望新、许春玉三人建了一个微信群商定融资事项,并由柳望新到立得公司谈判,然后再在微信群里协商,最后与立得公司定了合作协议。他对协议内容不知道,但是知道如果他们帮公司拉来投资购买股票,价格是8元每股,资金分配就是立得公司占2.1元至2.2元每股,他们这一方要拿5.8元至5.9元每股(其中许春玉一方拿5.2元每股,余下的0.6元或者0.7元给他和柳望新)。谈好合作后,许春玉派了一个姓温的讲师到立得公司实地宣传。过了几天柳望新就叫他到邵阳去开展工作,他便于2018年6月底到了邵阳,柳望新和伍懿来接的他。后柳望新带着他、伍懿,还有另外一个女子一起到立得公司,立得公司一方由贤明负责和他们对接,之后他们这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建了一个微信群,由许春玉那边的业务团队找到投资人后将立得公司对公账户发给投资人。投资人转完账后,他们工作室确认之后就给投资人发购买股权的合同(已盖章)二份、股权证、公司账户确认函等邮寄给投资人,
投资人收到之后在合同上签字寄回一份合同到公司。整个操作流程都是许春玉教他和柳望新做的。通过约20来天的工作,许春玉拉来了360余位投资人,卖出立得公司的股票1100余万股,
资金总额9500万元左右。投资人的钱都是转入立得集团的光大银行账户,当收到一定数量的投资款后他们就会找到立得公司的财务按原先协议的比例将钱转到许春玉和柳望新指定的账户。按协议的分配,立得公司拿2.1元或2.2元每股,有2000多万元,而他们中介(包括柳望新、他、许春玉三方)拿了6000多万元,其中他从中一共收取了2980455元的佣金款(其中他通过其岳父刘志成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佣金款2480455元,另外柳望新还用自己的账户转了50万元给他)。这些佣金款他用于生活开支用了100万元左右,他还买了一些理财产品以及做了一些投资。在本案中,他与柳望新是以深圳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
立得公司进行合作,鸿投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立得实业集团有发行立得科技公司股票的资质,但是需要在“新三板”上公示并根据公司运行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定价,然后再报证监会批准后才能发行股票。但是立得集团实际上没有按正常程序去报批,如果按正常程序报批就不会跟他们合作了。他和柳望新以及鸿投公司都没有担任中介帮助“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发行股票的资质。他们向投资人宣传发行股票的方式是:首先采取在1234TV网络友收付一下款项,到时给她相关的手续费用。她便答应帮忙,并于当天将深圳市鑫华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赛格电子市场恒辉电脑经营部的对公账户以及她平安银行的账号告诉他了。后来就有钱款从湖南立得公司转账到她所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上。后她与彭双喜、孟总见面后,他们要她在银行外用的电脑上登录网上银行,后他们用她的银行U盾进行操作转账,转账好了后就将这些银行U盾还给她了。湖南立得公司转账到她所控制的公司对公账户里面大概共计是400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银行转账流水为准)。经公安机关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经统计,xx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款到她所提供的三家公司对公账户金额合计46602584元。
39、被告人胡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他先后认识柳望新、许春玉。柳望新有意在新三板寻找想上市需要融资的公司,通过帮对方找销售团队拉融资款获得中介费用。2018年柳望新称其在邵阳找到一家叫立得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挂户的公司,在新三板已经达到了创业层,急需融资,就要他找一个销售团队来拉投资购买立得公司的股票。柳望新在立得科技公司考察后,将立得公司的相关资料告诉了他,他又发给了许春玉,于是他和柳望新、许春玉三人建了一个微信群商定融资事项,并由柳望新到立得公司谈判,然后再在微信群里协商,最后与立得公司定了合作协议。他对协议内容不知道,但是知道如果他们帮公司拉来投资购买股票,价格是8元每股,资金分配就是立得公司占2.1元至2.2元每股,他们这一方要拿5.8元至5.9元每股(其中许春玉一方拿5.2元每股,余下的0.6元或者0.7元给他和柳望新)。谈好合作后,许春玉派了一个姓温的讲师到立得公司实地宣传。过了几天柳望新就叫他到邵阳去开展工作,他便于2018年6月底到了邵账户,然后再由立得集团转给柳望新向他们提供的账户。深圳鸿投公司一方共获得67412800元,立得实业集团共获得25793400元,另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些人退出了股权,共计有3009050元。他们是以立得集团的名义签订,因为立得集团在立得科技公司新三板上市的股权占36.43%的股权。销售股票都是面向全国各地有意向投资他们公司股票的投资人,不是“新三板”上的合格用户。因为线上的合格拥护开户很困难,需要500万元的资金才能开户,所以很难售出股票,所以柳望新说也只能采取线下售卖的形式。销售原始股所得的2500余万元用于公司还款及运营。2017年年中,龙志刚到公司担任董秘,他介绍了上海越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个叫曹总的到公司,采取定增的方式让投资人来购买立得公司在新三板上市的股票,他将这块工作给龙志刚来处理。立得公司通过上海越舜公司从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11日共拉来51名投资人购买了480.5万股,共计1882.3万元,立得公司获得984.49万元,上海越舜公司共计获得897.81万元。立得公司与上海越舜公司合伙搞定增的事没有经过董事会研究,他只与龙志刚、贤明一起研究是否能搞,然后由他拍板决定。定增发行股票是他交由龙志刚全权经手,事后他才知道没有经全国股转中心审批通过。定增发行股票是面向具有投资股票意向的不特定群体。定增发行的方式是:经上海越舜公司指定的投资人将资金转入他的工商银行账户、立得科技公司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立得集团的中国银行账户,然后龙志刚负责将股票认购合同拟好之后交给他签名盖公司印章,再将合同以及股权证书邮寄给投资人。他们定增发行股票没有在新三板线上进行售卖,而是通过线下售卖并签订协议,以代持的形式进行交易,然后通过签订回购协议保证投资人利益。
41、被告人贤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自2016年6月担任立得科技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主要负责新三板的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等维护工作另外兼任采购部的经理。立得科技公司在2016年10月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在2018年6月份立得公司处于新三板的创业层,资金紧缺。当时新三板协会的秘书长王禹平打电话给他问公司是否需要融资,后将他的电话给了柳望新,之后柳望新就打电话联系他,称其是深圳鸿投公司的总经理兼负责人,有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人的资源,可以帮他们公司股权融资。后他将情况向董事长刘xx汇报,刘xx便让柳望新到公司来谈融资。后公司与柳望新一方达成合作意向,即:他们将立得科技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每股8元价格转让给投资人,鸿投公司一方推荐的投资人给财务报酬,立得公司拿2.1至2.2元每股,鸿投公司一方拿5.8至5.9元每股。商定好后柳望新一方做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确认函等资料,他拿到这些资料后再递交董事长刘xx确认,之后柳望新、胡x、伍懿、还有一女的四人一起到他们公司二楼独立办公室,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6日,通过以立得公司的名义向全国365人以股份代持转让的形式融资95115050元,共计11470750股。公司与鸿投公司合作融资是董事长刘xx一人做的决定。合作融资成功后,到了年底,刘xx将他和龙志刚叫到办公室称他们俩一年以来各项工作非常辛苦,包括公司做了老股转让、认购定增等为公司做了贡献,公司决定奖励10万元,后财务刘纹静转了10万元给他,他又转了5万元给龙志刚。立得集团发行股票没有按正规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他在2018年4月份时是新三板线上合格用户,他帮立得集团转让给他代持了400万左右的股权,然后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售卖,一共卖了1000多万元。
42、同案犯龙志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自2017年底到立得科技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帮助公司做融资业务。当时立得科技公司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了,而当时公司想在三年内正式挂牌上市,所以刘xx召开了股东会议,决议搞定增股票来融资用于公司的扩大生产,增加销售额及盈利来达到A股正式上市的目的。决议产生后,刘xx将定增的事情交给他、贤明、李杰三人负责,他主要负责去找公司合作帮公司宣传股票,然后拉来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而贤明负责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李杰是财务负责人。接到定增股票的任务后,他经解振峰认识了上海越舜公司的曹进,后曹进一起到立得科技公司与刘xx见面商谈定向增发的事情。当时刘xx、他、贤明、李杰代表立得公司一方与上海越舜一方曹静三人进行了商谈,商谈结果为:上海越舜一方帮立得公司宣传定向增发并找投资者来购买,投资者如果不合格,购买的股票由刘xx代持,由投资者与立得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还要签订一份股票回购协议,意思就是如果投资人购买股票后立得科技公司不能成功A股上市要按照年化率10%回购股票,价格是以3.8元每股出售,出售后所得股票款立得公司拿2元每股,上海越舜公司拿1.8元每股。后来第二次定向增发的时候股票的定价是5元每股,立得公司和越舜公司平分,
各得2.5元每股。从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公司共定向增发股票480万股左右,收到股票款1800万元左右,立得公司实得900多万元,而越舜公司一方拿了800多万元。公司定增股票宣传出售的对象绝大部分人不是新三板的用户(所谓的合格投资人)。他没有参与立得公司与深圳鸿投公司售卖原始股票的事情,这个事情是刘xx交给贤明在做的。根据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湘远扬鉴字[2021]第11520-1号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他的提成是588470元。他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43、辨认笔录,证明刘xx辨认出柳望新;贤明辨认出柳望新、胡x、伍懿。
44、鉴定意见,证明2021年3月30日,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远扬鉴字[2021]第10480号《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的53380188000021304账号收取投资人原始股转让资金后,向xx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602859390095账号转入资金21553643元;2、xx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的53380188000021304账号收取投资人原始股转让资金后,除转给xx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外,还向深圳市聚实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乐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信而强食品批发行、深圳市威尔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华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众智云实业有限公司六家单位转出资金67412800元。
45、鉴定意见,证明2021年12月6日,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远扬鉴字[2021]第11520-1号《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定增发行股票5990700股,认购金额共计人民币23501460元。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发行股票系由上海越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方)负责对外销售。双方约定:定增股份认购单价为3.8元/股的,按每股1.8元收取中介费;定增股份认购单价在5元/股以上的,按每股2.5元收取中介费。其中投资人何秀英因涉及退款,本次鉴定将何秀英投资款以分给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2.5元/股后的剩余款项计入中介方所得内。按以上标准计算后,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发行股票期间,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得定增发行股票认购金额12216400元,
中介方分得定增发行股票认购金额11285060元。2、以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定增发行股票5990700股中,龙志刚及其以邱思伟名义经手的定增股份认购数量共5390700股。龙志刚经手的定增股份认购单价为3.8元/股的,按每股0.1元/股收取中介费;定增股份认购单价为5.0元/股以上的,按每股0.2元/股收取中介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后,
龙志刚及其以邱思伟名义经手的定增股份认购数量共5390700股,收取中介费共计588470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刘xx作为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胡x作为中介方,在立得集团以转让股权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贤明作为被告单位立得科技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在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发行股票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指控,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也包括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这里的“发行股票”包括未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均属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的融资行为,但两种罪名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擅自发行股票罪侵犯的主要是证券市场管理制度。
本案中,立得科技公司作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股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立得科技公司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采取线下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股份,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制度。
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行为人主
观上意图吸收资金;就擅自发行股票罪而言,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发行股票吸收资金的故意,还具有使持股人作为股东的故意。本案中,立得集团和立得科技公司为募集经营资金,非法处置股权和定向增发股票,使得投资人获得了股东身份,立得集团和立得科技公司主观上不仅具有吸收资金的故意,同样具有使持股人作为股东的故意。因此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的目的,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主观要件。三、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通过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与第二条第(五)项“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见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
同之处在于是否真实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六条仅适用于违法但真实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而对于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犯罪的,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立得科技公司在新三板中的总股数为1.28亿股,立得集团持股约36.43%,持股数量为46626000股,其实际转让的股权在持股数量范围内,属于真实存在的股权。且立得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等合同,并向投资人出具了股权证、股东身份确认函等股权证明,使投资人获得了真实的股东身份。因此,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的行为具有发行股票的真实内容,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客观要件。综上,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被告单位立得集团和立得科技公司的行为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害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的意见,本院认为,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也可能采取未经批
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但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只是其诈骗公私财产的一种手段和借口,而擅自发行股票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
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立得集团转让原始股权后募集资金共计95115050元,鸿投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分得67412800元,立得集团分得25793400元,其中退股共计3369050元,另有21553643元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及公司运营。立得科技公司定增股票后募集资金共计23501460元,其中越舜公司作为中介公司收取11285060元,立得科技公司实际收款12216400元。综上,被告单位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费用,同时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肆意挥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上述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被告单位立得集团和立得科技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数额在50万以上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这是对于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情节要件规定,本案符合此项规定。
在擅自发行股票罪中,被告人刘xx、胡x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认为胡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胡x先后认识柳望新、许春玉,后为帮助立得科技公司融资以获取中介费,胡x联合柳望新、许春玉两方面的资源,三人组建微信群商定融资事项,并由柳望新到立得公司谈判,然后再在微信群里协商,最后与立得公司定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胡x前往立得公司与贤明等人一起开展工作,包括签订协议、收发合同资料等。发行股票后,胡荣获取2980455元中介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x、贤明、刘xx的供述以及证人刘纹静等人的证言予以佐证。综上,胡x与柳望新、许春玉合谋帮助立得公司发行股票,促成了与立得公司的合作,并积极参与帮助投资人签订协议等事项,最终获得巨额中介费。故胡x在立得集团以转让股权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贤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被告人刘xx、贤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立得集团、立得科技公司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贤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认为胡x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认为,胡x提供的线索未经查证属实,不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胡x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贤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xx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先行羁押的28天,即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胡x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五、被告人贤明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六、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扣押的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00元、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000元,共计10000000元,返还给本案投资人(详见附表1、附表2)。
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xx业集团有限公司、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违法所得,返还给本案投资人(详见附表1、附表2)。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胡x的违法所得2980455元,返还给本案投资人(详见附表1、附表2)。
九、被告人贤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返还给本案投资人(详见附表1、附表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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