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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法律意见书如何论证其无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4 11:54:33 阅读量:561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接受x清的委托,担任其弟弟被告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听取了其陈述,要求委托人如实称述了案情,走访了知情人,询问了证人,现就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布如下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参加。

被告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主观上无买卖枪支故意。1、被告人销售射钉枪主要是为了装修固定房顶的拉线而销售,到被侦查机关抓的时候才知道射钉枪可以改装成枪支,是从这一刻才知道有这会事情,原来都不知道的。他人购买后加以改装,超出了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范围,被告人无法控制。2、被告人系销售建筑材料和工具的合法个体工商户,销售各种建筑和装修材料和工具是业务范围,并非刻意销售该射钉枪。3、销售该射钉枪的利润范围没有超出正常数值。

第二、被告人客观上销售的不是枪支。接受该案后,辩护人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射钉枪销售环节的相关规定,始终没有找到对射钉枪和钉管套的销售的禁止性规定,部分地区要求出售射钉枪必须登记,湖南省都没有要求登记的规定。既然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理应属于正常的商业销售活动,谈不上构成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第三、未经改装的射钉枪不属于枪支。鉴定结论显示经过改装的射钉枪属于枪支,没有经过改装的射钉枪没有证据显示为枪支,那销售其当然不构成买卖枪支。按照这种推理,如果销售射钉枪构成犯罪,那生产射钉枪的企业一定构成制造枪支弹药罪了。

综上,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买卖枪支的故意;客观上销售射钉枪和钉管套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所禁止销售的枪支;射钉枪没有证据显示属于枪支,所以被告人不构成买卖枪支弹药罪,所以请求公诉机关不要对其提起公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郑贴侨律师

2018年9月3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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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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