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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易达成刑事谅解:司法机关如何考量从轻处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25 14:49:58 阅读量:372


甲方: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铺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4305xxx56.电话号码:173xxxx573.

乙方: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区xx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4305xxxx531.电话:139xxx86。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车辆一事,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谅解协议。

第一、甲方配合乙方对乙方购买甲方的车辆解除抵押,保证车辆过户成功。

第二、在该解除抵押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归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解除抵押的费用;车辆过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除过户费之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甲乙双方履行该义务后,因为该事情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和债务,以及由购买车辆所产生的有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乙方对于甲方的行为表示全部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甲方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追究甲方刑事责任。

第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第六、本协议书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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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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