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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2/6 13:27:25 阅读量:310


【罪名】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根据作战需要而丢弃一些武器装备用以诱骗敌人,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犯罪主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挥者。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 2013 2 26 日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 23 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2)遗弃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000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3)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认定本罪需要注意,根据《刑法》第440条规定,构成本罪是以违抗不准遗弃武器装备的命令为前提。在战场或者战斗中,根据作战的需要或者上级首长的命令,丢弃一些武器装备的行为,以便减轻部队不必要的负担,便于部队机动作战,轻装行进,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不能按本罪论处

(2)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区别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作战利益,并且已经对作战利益造成了危害的后果;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资保证。②行为表现方式不同。后者是以违抗作战命令为主要内容,命令的内容凡是与战斗有关,都可以包容;而本罪尽管有违抗命令这样的前提,但其违抗命令与遗弃武器装备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③量刑不同。本罪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战时违抗命令罪。

(3)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除了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以外,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因此,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会造成武器装备的损毁或者灭失,例如故意将武器装备投入深海等等,则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4)军人在作战时,临阵脱逃或者脱离部队,这时会遗弃武器装备,其行为如果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440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遗弃”,是指故意丢掉,弃置不顾。遗弃的场所法律没有限制,一般是在战场、军事行动地区和野外训练场等。遗弃的对象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能够供部队使用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在战场上,行为人自行将战场损坏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丢弃,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遗弃的,应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3.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根据作战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达到轻装或者迷惑敌人等战术目的,或者因战事紧急,来不及妥善处理武器装备,不得已而丢弃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舰艇人员弃舰求生、飞行员弃机跳伞等行为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有遗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故意。

()认定遗弃武器装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 369 条规定的破坏武器装备罪犯罪对象相同,客观上都可能造成武器装备毁损的后果,其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外,在客观方面,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入深海等,应属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2.正确认定军人战时临阵脱逃或者平时逃离部队过程中,又有遗弃武器装备行为的定罪问题。

军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遗弃武器装备的,其行为如果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分别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但平时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而遗弃武器装备的,只定遗弃武器装备罪,其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准确把握本罪构成的数量标准。凡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遗弃子弹 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①

2.准确理解和把握“重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等,处以适当刑罚。该条中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根据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主要武器装备指的是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 1000 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15 瓦以上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武器装备。

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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