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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会判多久?(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发布时间:2023/2/6 阅读量:279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刑终12号


原公诉机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茜雯,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鑫,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22年4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钧荃,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振英,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090,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磊,女,1980年1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5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营口市西市区,现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22年4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鑫、杨钧荃、胡振英、王磊、杨茜雯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辽08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鑫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杨钧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胡振英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王磊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杨茜雯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鑫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00元、被告人杨钧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人胡振英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杨茜雯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茜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茜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杨钧荃、胡振英、王磊、杨茜雯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茜雯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杨茜雯撤回上诉。
二、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张洪举
审判员 刘佳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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