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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秽表演罪(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2/6 阅读量:744


【罪名】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召集多人,在公开或者秘密场合,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艺演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被组织者是男人还是女人,是多个人还是一两个人,法律没有作特殊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者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有的是为了招徕生意,有的是为了促销产品,有的是为了满足特殊观众的要求,用以达到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等等。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086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6条规定,对于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认定本罪需要注意淫秽表演与夹杂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的区别。从内容上看,淫秽表演无所谓故事情节,整体上是淫秽内容;而夹杂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一般有表现的主题,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只是在表现某一剧情时有一些色情内容。另外,从表现形式上看,淫秽表演是赤裸裸的表演性行为、暴露生殖器;而夹杂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在表现性行为时,往往比较含蓄,有所遮掩,不暴露性器官。从给人的感觉方面上看,淫秽表演只给人以性欲刺激;而夹杂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主要是使观众感受全剧的主题,而不仅仅是获得性欲上的刺激。

(2)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是:①行为对象不同。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一切形式的淫秽物品,其行为对象是物;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即淫秽表演行为。②行为方式不同。后者是以各种手段,不过必须是“在社会上”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而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组织他人在公开或者秘密场所进行淫秽表演。③对有无组织行为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有组织行为;而后者没有组织行为的要求。

(3)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是:①本罪以“表演”为特征,不仅有人作淫秽表演行为,而且要有观众观看,行为人实施的场所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而聚众淫乱罪,不具有旁观的特征,一般是男女为了寻求精神刺激,秘密实施淫乱行为。②两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本罪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实践中,犯此罪者大多数人都是具有营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不具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流氓淫乱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蔑视社会公德。③这两种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聚众淫乱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实施聚众淫乱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365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诲淫性演出的行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

“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3人以上,至于在什么场所表演在所不论“淫秽表演”,是指露骨宣扬色情内容的表演,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如下特征。(1)内容的淫秽性。即通过表演向观众描绘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刺激观众不健康的性欲。这是淫秽表演的本质特征。(2)表演的动态性。如果不具有动态因素而是纯静态的展示,不能认定为淫秽表演,可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问题。(3)形式的多样性。不仅包括淫秽的形体展示,还包括性行为动作,如脱衣舞、裸体舞等表现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等。

因此,对于具有一定的色情内容,但是从整体上看艺术性比较强的表演,不宜认定为淫秽表演。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经营者。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并不要求出于牟利的目的。

()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划清淫秽表演与夹杂有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内容上看,淫秽表演无所谓故事情节,整体上是淫秽内容。夹杂色情内容的表演,一般有表现的主题,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只是在表现某一剧情时有一些色情内容;从表现方式上看,淫秽表演是赤裸裸的表演性行为、暴露生殖器。而夹杂有色情内容的表演,在表现性行为时,往往比较含蓄,有所遮掩,不暴露性器官;从给人的感受上看,淫秽表演只带给人以性欲刺激,夹杂有色情内容的表演主要使观众感受全剧的主题,而不仅仅是获得情欲上的刺激。

其次,要注意本罪惩罚的对象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仅仅是表演者。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组织”通常被认为是策划、指挥、安排的行为,即本罪惩罚的是实施淫秽表演的策划、指挥、安排的行为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可罚。由于刑法并没有规定本罪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因此理论界认为关于本罪的组织对象--“淫秽表演”不限于“他人”既包括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也包括组织人与动物之间进行的淫秽表演。

由于本罪处罚的是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因此不论该组织者在该表演团体中处于什么地位,只要明知是浮秽表演而进行了组织活动,就可以构成本罪。

2.划清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聚众淫乱罪,往往在行为人进行淫乱活动时,也有在旁边观看的。但这些观看者,也大都是淫秽活动的参与者,不是纯粹的观众。这种淫乱活动也没有明显的组织者、表演者和观众的区别。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定聚众浮乱罪。而组织淫秽表演,则明显具有一定的商业性,既有组织者、表演者,也有众多的观众。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5条、第366条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处罚的对象应仅限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有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表演者,应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提供场地、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人,如果符合共犯条件的,应按共犯处罚。对于表演者、一般服务人员,不按犯罪处罚。

二是正确掌握“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情节严重”是对本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观看人数多、表演时间长,表演内容淫秽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向未成年人组织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立案标准】

[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裁判文书:

*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组织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王*,李*,新乡市原阳县郑**,新乡**杜春雨,新乡市获嘉县崔**在杞县泥沟乡杨庄村村内大街上表演脱衣舞等淫秽色情表演,引起周边群众约二百余人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李*等人的证言,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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