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限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行为人如果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是实施其他犯罪,这就可能牵连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利用盗窃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进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就又牵连触犯了诈骗罪的罪名。有配偶的人利用盗窃的离婚证,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就又牵连触犯了重婚罪的罪名。对这种情况,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其中的一种重罪定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主旨是维护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及其管理秩序,惩治盗窃、抢夺、毁灭此类信物的犯罪行为。本罪在 1979 年《刑法》第 167条作了规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公文、证件、印章。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失去效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使印章的印影丧失效用的,也属于毁灭印章。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认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盗窃、抢夺、毁灭三行为之一的,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也构成一罪,均按具体行为确定罪名。
本罪中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指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文、证件、印章都是真实存在的。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出于打击报复或诬陷他人恶劣动机的等情形。
裁判文书:
G某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晋0108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G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龙康新苑****。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L某某、Z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G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9日17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依法将被告人G某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G某某在民警对其调查过程中,多次想要冲出办案区,办案民警对其劝阻时,G某某将辅警D某某的胳膊抓伤,将辅警G某某的臂章撕掉,随后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案卷材料撕毁,后在派出所民警将其投所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G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抓伤民警S某某的左手。
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G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G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17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依法将被告人G某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G某某在办案民警对其调查过程中,多次想要冲出办案区,民警对其劝阻时,被告人G某某将辅警D某某胳膊抓伤,将辅警G某某臂章撕掉,随后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案卷材料撕毁。后民警在将其投所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G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抓伤民警S某某的左手。
另查明,被告人G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因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G某某因妨害公务被执行刑事拘留。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S某某、G某某向被告人G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二人对被告人G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S某某、G某某、D某某的询问笔录及事情经过,证实被害人S某某是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被害人G某某、D某某系该所辅警。2018年3月29日,S某某、H某某在办理G某某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时,被告人G某某拒不配合,情绪非常激动。在让G某某查看笔录材料时,G某某称材料与自己叙述的不符,要把"故意损毁财物"中的"故意"去掉。随后,G某某多次谩骂工作人员,并想冲出办案区,在D某某告知并阻止G某某时,G某某将D某某的左胳膊外侧抓伤,将G某某衣服左侧臂章撕下。在让G某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字时,G某某拒不签字,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被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全部撕毁,后将S某某的左手抓伤的事实。
2、被告人G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3月29日下午,古城派出所民警因其在赵庄村委会里闹事,将其带回派出所。在民警调查时,其情绪激动,对民警进行谩骂,把一个女警察的手抓伤,并撕毁法律文书的事实。
3、证人H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2018年3月29日下午,其与民警S某某将被告人G某某传唤至古城派出所,在对其进行收押采集照片时,G某某拒不配合,拉扯S某某,并将S某某左手抓伤的事实。
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G某某、D某某、S某某及证人H某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G某某就是撕毁案卷材料并抓伤办案民警、撕掉民警臂章的人的事实。
6、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出具的调派出动单,证实2018年3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接指令被调派处理尖草坪区赵庄村委会警情的事实。
7、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出具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S某某系该所正式民警,被害人D某某、G某某系该所辅警的事实。
8、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古城派出所出具的物证照片,证实民警S某某的左手被抓伤,古城派出所对被告人G某某出具的部分法律文书被撕毁的事实。
9、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G某某因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20日的事实。
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G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S某某、G某某对G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G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G某某公然夺取并损毁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G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G某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G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G某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谅解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G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L某某
人民陪审员 G某某
人民陪审员 Z某某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F某某
书 记 员 苏 姝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