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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3/1/15 阅读量:14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罪名】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等统称为有价票证。它们是由国家统一印制发行的,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一部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违反了国家对这些票证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或者其他的有价票证,而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08年6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1000 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认定本罪时,要对伪造、倒卖的次数、数量、票面价值、实施伪造行为或者倒卖行为的原因和目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偶尔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或者伪造、倒卖数额较小的,伪造、倒卖票证面值不大的,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伪造票证等,按照工商管理法规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即可,而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有价票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有价证券,如国库券、金融债券等。
(3)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不同点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车票、船票等有价票证;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对于行为人既有伪造有价票证,又有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都构成犯罪了,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只有一种伪造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定一罪,把另一种伪造行为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情节来考虑。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伪造、涂改有价票证的手段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5)对于利用伪造有价票证的方法骗取钱财的,由于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本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其中的一个重罪来定罪,从重处罚。例如,用自己伪造的支票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诈骗罪重于本罪时,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诈骗罪轻于本罪时,则以本罪论处。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 231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1979年《刑法》原本只有伪造有价票证罪的规定。1997 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罪名也相应地改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其他有价票证”,包括飞机票、油票、铁路乘车证等,是指除了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的能够体现一定价值的票证,不要求具备与所列举的“车票、船票、邮票”完全相同的特征。过期作废或者使用过的票证因不再具有流通或者使用功能,不应认定为有价票证。?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包括“变造”在内,3即以真实的有价票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以处理,改变真实有价票证的内容而以假充真的行为。“倒卖”是指出售、贩卖,不要求先购入后出售,也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低价收买然后加价出售。@
其次,行为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是指:(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 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明知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出卖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既未遂的标准。
伪造有价票证的,以伪造出足以使人误以为真的有价票证为既遂标准;已经着手伪造行为但尚未完成,即未达到足以使人误以为真程度的,成立犯罪未遂。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是否既遂应分两种情况考察:
(1)行为人为了出售而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无论是否已经卖出,只要完成了购买行为,都成立犯罪既遂。这里的购买,不仅包括货款两清的情况,也包括购买时尚未付款,约定售出后再付款的情况。
(2)行为人没有购买行为,或者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来源无法查清,而只有出售行为时,应以伪造的有价票证全部或者部分销售出去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此之前被查获的,成立犯罪未遂。但是,行为人自行伪造、自行出售的情况下,如果在出售之前被查获,只应定伪造有价票证罪。①
2.关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行为人自己伪造有价票证,又倒卖他人伪造的有价票证的,仍然成立本罪,不实施并罚。
非法制作或出售非法制作的电话IC 卡,数额较大的,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是伪造行为。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有价票证,后两者则是金融票证罪和国家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金融债券等。
行为人将伪造的有价票证冒充真实的有价票证予以倒卖的,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以想象竞合原则处理。
(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 231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裁判文书:
Z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710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Z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商洛市山阳县,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于2019年5月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行政拘留,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处取保候审,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执行,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陕西省山阳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W某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C某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W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Z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日,G838次列车乘警值乘途中从旅客M某某身上查获假火车票1Z某某其他火车票2张,经调查,于2019年5月3日将向M某某出售假火车票的被告人Z某某在其租住处抓获,并当场查获火车票5张。经鉴定以上8张火车票均系伪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2984元整。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Z某某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Z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Z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Z某某通过事先按照他人需求从上线处购买伪造的车票,然后再出售给他人的方式,于2019年5月2日卖给M某某伪造的车票6张,其中伪造的火车票3张,票面数额合计1174元;案发后在其租住处查获购来待售的伪造火车票5张,票面数额合计1810元。被告人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29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火车票8张(照片)、手机1部;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健康检查材料、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3.证人M某某、Z某某证言;4.Z某某、M某某、Z某某对手机信息、照片的辨认;5.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6.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项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Z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Z某某明知是伪造的火车票,从他人处收购后进行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Z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Z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陕西省山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Z某某进行调查,Z某某符合实施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Z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嘉
人 民 陪 审 员   翁安娜
人 民 陪 审 员   W某某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亢 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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