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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7 6:34:00 阅读量:407


保险诈骗罪

【罪名】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3)编造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者人身发生损害时,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不是同一概念。张三为李四交付了保险费,为李四的人身保险,张三是投保人,李四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享有补偿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享有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补偿的权利,因而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关于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 19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有的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例如,行为人采取放火、爆炸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的,无论其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继续实施,是否得逞,其放火、爆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这样,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在保险诈骗罪之外,还构成其他犯罪,对这种境况,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采取故意伤害或者谋杀等手段,这就同时又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理应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其采取的方法本身已经构成独立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放火等。其所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没能继续实施下去,或者没能够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诈骗罪虽然不能成立,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其追究故意杀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2)关于本罪共犯的认定。《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是因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方面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结果的真伪。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还没有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当然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例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98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保险业的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保险”,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诈骗是基于保险合同、以保险金为对象而实施的诈骗类犯罪,具有破坏金融秩序和侵犯财产权利的双重危害性。在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之前,此类行为按普通诈骗罪处理。刑法增设保险诈骗罪,有利于突出对于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保险诈骗的5种具体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律规定,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相符的保险标的的行为。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担心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获得足额赔付,而故意多报、虚报保险标的,并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实际获取保险金的,或者虽然获取了保险金,但数额较小的,都不宜以犯罪论处。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5种骗取保险金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但是,依照《刑法》第198规定,投保人、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实施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8条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参照《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1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以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参考 2011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体确定。

裁判文书:
保险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保险诈骗
案号    (2021)皖1321刑初476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茂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三个身份、他人身份及从网上购买的虚拟网络电话卡注册的110个美团账号,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餐食111单,后均以在餐品中吃出异物为由,申请“放心吃”理赔,骗取赔付金共计人民币25966.45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1年2月6日在砀山县砀城镇芒砀南路财富广场4栋505室被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证人冯某1、冯某2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查扣14个银行卡、44个手机卡、一部OPPO手机。2021年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美团“放心吃”理赔金共计25966.45元,取得被害人邵某的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友海
审 判 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冯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贝贝
书 记 员  王旭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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